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舉辦雨水下水道工程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10月1日臺北市政府(110)府工水字第1106050749號令修正 發布第4點,並自110年10月27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工務類 / 下水道管理目

立法總說明

依臺北市政府舉辦雨水下水道工程注意事項於一0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臺北
市政府( 103)府工水字第一0三六0二二八九0一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六
點,並於一0三年四月一日起實施。後於一0七年四月十一日臺北市政府
( 107)府工水字第一0七三00九三五0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
一0七年五月三十日生效。
因近年來遭遇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都市計畫道路用地無排水設施,其土
地權屬為私人所有,若需進行排水改善工程,應依本規定逐案認定工程進
行之必要性,行政效能不彰。為解決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都市計畫道路
用地,無排水設施時,逕予認定有進行新建雨水下水道工程進行之必要性
,乃新增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都市計畫道路用
地,因無排水設施而需新建雨水下水道工程。」現行第三款移列至第四款
。

法規異動

修正

四、雨水下水道工程進行之必要性,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最近三年中有積淹水及通報紀錄,經水利處認定有新建或增建
          雨水下水道之情形。
    (二)位於水利處公告臺北市當年度市區歷史易積水地點範圍內之新
          建或增建雨水下水道工程。
    (三)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因無排水設施而需
          新建雨水下水道工程。
    (四)其他因本府舉辦公共事業需要新建或增建雨水下水道工程,或
          為改善排水效能所為之相關設施。
    不符前項情形者,於取得全體土地所有權人無償使用同意書後,經水
    利處評估確有促進排水功能,方可進行雨水下水道工程。
    第一項必要性工程所需之償金計算方式依臺北市政府舉辦下水道工程
    使用土地支付償金或補償費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