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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對實施容積率管制以前掛號申請領得建造執照、而在實 施容積率管制之後申請變更設計,並增加地號擴大建築基地之申請案處理 原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5)府都建字第10564845100號令廢止 ,並自105年3月14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工務類
/
建築施工管理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5)府都建字第10564845100號令廢止 ,並自105年3月14日起生效
法規異動
廢止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