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對實施容積率管制以前掛號申請領得建造執照、而在實 施容積率管制之後申請變更設計,並增加地號擴大建築基地之申請案處理 原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5)府都建字第10564845100號令廢止 ,並自105年3月14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工務類 / 建築施工管理目

法規異動

廢止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