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約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工作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奉首長核准修正發布第4點、第7點、第11點至第13 點;增訂第14點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工務類 / 其他目

法規異動

修正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項,得比照相關法令辦理。
四、約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考核區分如下:
    (一)平時考核:由單位主管每年四月及八月就工作、操行、學識及
          才能考核平時成績,平時考核表如附表一。
    (二)年終考核: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
          績,年終考核表如附表二。任職不滿一年者,如係調任較高薪
          點約僱人員職務,得以前在本處服務之較低薪點約僱人員職務
          年資合併計算,辦理較高薪點之年終考核;如係調任較低薪點
          職務,得以前在本處服務之較高薪點約僱人員職務,辦理較低
          薪點之年終考核;如係調任相同薪點職務,年資未中斷者,仍
          得併資辦理同一薪點之年終考核。但均於本處繼續任職者為限
          。
    (三)另予考核:於同一考核年度內,連續任職達六個月以上,未滿
          一年者辦理之考核,另予考核表如附表三。
    (四)專案考核: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核。
    約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離職時仍請單位主管就在職工作表現予以考核
    ,俾作為參考依據,但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進用之約
    聘僱人員應業務需要隨時辦理,由單位主管就考核表所列項目進行評
    核後,陳送首長核定,考核表如附表四。

七、年終考核以 100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別分數及考核結
    果如下:
    (一)甲等:80分以上,得優先續聘僱,並於同等別內晉薪一級,但
          薪級已支最高薪點者,不再晉級。
    (二)乙等:70分以上不滿80分,並區分以下情形:
          1.76分以上不滿80分,留原薪點。連續二年考列乙等者,於續
            聘僱時,調降薪點一級,但無薪點可降者,仍敘原薪點。連
            續三年考列乙等者,得不予續聘僱。
          2.75(含)分以下者,不予續聘僱。
    (三)丙等:69分以下,不予續聘僱。
    任職期間不滿一年辦理之年終考核,不得作為晉薪之依據。
    以不同薪點併資辦理之年終考核,不得晉薪,但以較高薪點年資併入
    較低薪點年資辦理之年終考核,不在此限。

十一、考績委員會對於考核結果為不予續聘僱之案件,應予當事人陳述或
      表示意見之機會。

十二、年終考核結果,以書面通知受考人。受考人對於考核結果如有異議
      ,得於接到通知後三十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請覆核或復審,並以一
      次為限。

十三、臨時人員考核結果如為不予續聘僱,視為其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
      能勝任,本處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經預告終止其
      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