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觀光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1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43000852號函修正第2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交通類 / 組織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二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
    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及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本府業
    務相關機關、交通部觀光署、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等機關(構
    )首長或相關人員、觀光事業從業人員及具有文化、經貿、外交或觀
    光專長之專家學者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