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都會區市區及公路客運路線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臺北市政府(97)府授人一字第09730753100號函修正 第4點及第9點規定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交通類 / 組織目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會下設工作小組,置組長一人,由本市公共運輸處處長兼任,置組
    員若干人,由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臺北
    縣政府交通局、本府交通局與本市公共運輸處相關人員派兼之。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交通局及本市公共運輸處於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