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會下設工作小組,置組長一人,由本市公共運輸處處長兼任,置組 員若干人,由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臺北 縣政府交通局、本府交通局與本市公共運輸處相關人員派兼之。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交通局及本市公共運輸處於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