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交通路況監控錄影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107)北市交工控字第10730 835500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自107年7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交通類 / 交通管制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五、錄影監視系統攝錄影及管理原則:
    (一)錄影須以道路交通狀況及道路交通事件為對象。但為因應特殊
          緊急狀況,不在此限。
    (二)錄影監視系統之資料應予保密,非經本處核准,不得對外提供
          。
    (三)錄影監視系統資料之保存期限以三十天為原則,惟本處得依實
          際狀況適時調整,並由交控中心人員定期清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