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錄影監視系統攝錄影及管理原則: (一)錄影須以道路交通狀況及道路交通事件為對象。但為因應特殊 緊急狀況,不在此限。 (二)錄影監視系統之資料應予保密,非經本處核准,不得對外提供 。 (三)錄影監視系統資料之保存期限以三十天為原則,惟本處得依實 際狀況適時調整,並由交控中心人員定期清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