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組織架構
本審查小組設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副處長擔任
,副召集人二人,分別由總工程司及主任秘書擔任,委員分別由兩位
副總工程司、交通規劃科科長、管制設施科科長、工務科科長、工程
隊隊長、交通控制中心主任及指定相當經驗之工程人員或行政人員擔
任(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內具有專業能力之人員派兼之),以上人員
均具有表決權。
本審查小組,由秘書室擔任幕僚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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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辦理審查,除未訂有底價之審查事項由業務單位辦理簽核外,
其餘審查事項由秘書室統一辨理簽核後,通知小組成員開會、製作紀
錄等後續行政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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