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路外公共平面停車場申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7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交停字第1133069806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8點,並自113年8月1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交通類 / 停車管理目

立法總說明

本府為辦理臺北市路外公共平面停車場申請設置作業,於九十七年八月二
十八日訂定發布,前因「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臺北市都市
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管制規則」分別於一百年間修正公布名
稱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
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自治條例」,本須知配合於一0二年五月十七日修正
發布第二點、第四點及第六點,迄今實施已逾十年。
現因本府以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府交治字第0九八三三0四四一00
號公告,將停車場法內停車場規劃、興建及監督事宜,與停車場法內獎(
鼓)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等業務委任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
停管處)執行,另因本府實施電子化公文變革及配合檢視本須知文字適宜
性,爰修正本須知共計八點。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考量現已有電力及油電混合之機動車輛,爰修正「小型汽車」為「小
    型車」。(修正規定第二點至第四點)
二、「機器腳踏車停車位」修正為「機車停車位」,並將換算數修正為中
    文數字。
三、因應本府實施電子公文作業計畫,修正申請書件副本份數為一份。(
    修正規定第三點第三項)。
四、依本府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府交治字第0九八三三0四四一00
    號公告,申請設置路外公共平面停車場之受理審查及核發設置許可之
    機關修正為停管處。(修正規定第四點及第五點)
五、依交通部一百十一年八月十一日交路字第一一一五0一一一八號令修
    正發布「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第四條條文,第一
    項第二款但書及第三款但書配合修正(修正規定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
    第十目第三小目),增列同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規定(修正規定第
    三點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
六、申請設置路外公共平面停車場之審查單位增列「本府工務局大地工程
    處」,以利釐清申請基地是否位於山坡地範圍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查。
    (修正規定第四點)
七、因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已明訂法規適用之原則,故刪
    除「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修正規定第六點)
八、申請人應遵守相關法令全部條文規定,非僅針對特定項目規定,故第
    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合併所列法規,並增列交通部一百十二年九月
    十三日交路字第一一二五0一二六七二號令訂定發布「電動汽車充電
    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不分別列舉條號。(修正
    規定第七點)
九、路外停車場臨時附屬設施,依本府一一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府都建字
    第一一0六一九五九七一號令修正「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
    項工作物處理原則」第二點,並配合調整款次(修正規定第七點)。
十、為使語意明確,刪除贅字及多餘標點符號,酌作文字修正,並調整阿
    拉伯數字為中文數字。(修正規定第二點至第八點)

法規異動

修正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