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停車場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臺北市政府(106)府交停字第10631682200號令修正 發布第1點及第3點,並自106年5月15日實施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交通類 / 停車管理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停車場法第三十五條、第三
    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之一、第四十條及第
    四十條之一規定事件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減少爭議及維護
    停車秩序,提升公權力,特訂定本統一裁罰基準。

三、前點涉及違規次數計算部分,係以每一停車場,往前回溯一年內經裁
    罰之數累計之,本裁罰基準修正生效後之違規次數依已累計次數累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