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公共汽車設置車廂外廣告注意事項自七十七年訂定公布以來,歷經
九次修正,本次修正係配合「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
自治條例)之制定,將「臺北市公共汽車設置車廂外廣告注意事項」修正
名稱為「臺北市公共汽車設置遊動廣告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
),並對於與菸酒管理法、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本自治條例重覆之規定
予以刪除與修正,爰修正本注意事項,共計八點,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增訂本
注意事項之法令依據及修正主管機關。(修正第一點)
二、新增本注意事項之執行機關。(修正第二點)
三、依本自治條例得知,本市管理遊動廣告之範圍,未明定僅限參加本市
聯營公車之市區汽車客運業,是以修正公共汽車之定義為「本市市區
汽車客運業之營業車輛」,以符規定。另依本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一項
第七款規定,遊動廣告係指「車、船等交通工具設置之廣告」,惟實
務上公共汽車車廂內已設置行駛路線圖、相關乘車安全注意事項等資
訊,在行車安全前提下可再張貼之版面有限,且廣告設置於車廂內僅
有乘客看見,效益不如張貼於車廂外明顯,爰新增遊動廣告之定義為
係指設置於公共汽車車廂外之廣告。(修正第三點)
四、依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第六十三條規定:「本規則自發布日施
行,並於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後失其效力」,現本自
治條例已於一0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公布施行,爰酌作文字修正。(修
正第四點)
五、參照本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爰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五點)
六、依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公共汽車業者申請遊動廣告時
須提供設置形式、方式及位置,爰酌作文字修正。又針對車輛管理回
歸業者自主管理,刪除應註明車牌號碼與廣告內容等文字。另參考臺
北市遊動廣告物管理辦法(臺北市政府業於一0一年二月一日府法三
字第一0一三0一五一三00號令廢止)第六條規定:「臺北市遊動
廣告物申請案件,除公共汽車設置遊動廣告物,免徵收行政規費外…
…」,緣係公共汽車設置遊動廣告,公車業者應保留車輛數百分之二
十之車外後側廣告版面,提供作為政令宣導或公益廣告之用,且其廣
告隨公車行駛而移動,無占用公共空間之虞,爰公共汽車設置遊動廣
告之申請,免徵收核發許可證之審查費及證照費等行政規費。(修正
第六點)
七、配合本注意事項第二點新增執行機關,爰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七
點)
八、依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及配合第六點刪除,爰酌作文字
修正。(修正第八點)
九、原第六點及第九點均已於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九條、菸酒管理法第三十
七條及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訂有規範,爰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