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推動低地板公車補貼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臺北市公共運輸處(103)北市運綜字第10331721400 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並自103年8月29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交通類 / 公車管理目

法規異動

修正

六、公運處核准之行政處分,得載明下列附款:「一、核准公車業者申請
    核准之路線及購買之車輛,應於核准日起八個月內加入營運。如因特
    殊情形未能如期營運,得於屆期二個月前報請公運處准予延長,延長
    期限以六個月為限,違反者廢止核准處分並追繳補貼款。二、補貼購
    買之車輛於使用年限內除汰舊換新外,不得移轉至其他公車業或他業
    使用,違反者廢止核准處分並以使用年限八年折算未使用年限金額追
    繳之。三、公運處發現公車業者提具之契約或發票影本有偽造情事或
    有浮報價格者,公車業者未領之該項營運補助費不予核撥,已申領者
    ,追繳之,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其有涉及刑事責任
    者,並移送法辦。四、車輛如有設定抵押,其金額不得大於購車價與
    補貼金額之差額。」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