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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受理申請設置公共汽車遊動廣告供政府機關政令宣導或民間團體公益廣告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11)北市交安字第1113024712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0點,並溯自111年3月7日起生效(原名稱:「臺北 市公共汽車設置車廂外廣告注意事項」第八點補充規定)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交通類
/
公車管理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99)北市交安字第 0993722620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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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0)北市交安字第1003175270 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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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11)北市交安字第1113024712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0點,並溯自111年3月7日起生效(原名稱:「臺北 市公共汽車設置車廂外廣告注意事項」第八點補充規定)
附件下載
附表-臺北市公共汽車遊動廣告無償提供政令宣導或公益廣告版面申請表
法規異動
修正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