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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監理處各業務單位使用終端設備申告故障處理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3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89年3月7日臺北市監理處北市監秘字第8960690000號公告廢止; 並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交通類
/
捷運監理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2年11月29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二北市監秘字第 41033號函修正發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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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9年3月7日臺北市監理處北市監秘字第8960690000號公告廢止; 並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法規異動
廢止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