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公有停車場管理人員工作獎金支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給字第1140117347號函修正第1點 、第6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交通類 / 其他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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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為激勵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所屬員工
    士氣、增進服務品質及管理績效,特訂定本支給要點。

六、工作獎金級點折合率每點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元整,每月核
    算最高不得逾薪資之四分之一。已依其他規定支領有獎金者,應擇一
    支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