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捐款之收支管理如下: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益臺北愛心平台將捐款專戶款項撥入公運
處保管款專戶,指定用途之捐款,不得任意變更。經費之收支
應以代收代付方式,依會計程序辦理。
(二)接受捐款,應設置備查帳簿或其他適當帳簿逐筆詳細登錄,定
期彙整經費運用情形及收支明細。
(三)捐款各項經費支出,依照政府採購法及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四)使用單位申請動支捐款時,應以專簽敘明支出項目、內容、用
途、經費概算及預訂達成目標,並確認支用項目符合捐款者指
定用途後,依行政程序簽會公運處會計室辦理經費控留,提報
本捐款管理委員會審議核准後,始得動支,並依程序辦理核銷
事宜。但動支金額為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者,由前開委員會主
任委員同意後先行支用,並提前開委員會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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