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我的減碳存摺捐款收支管理運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1日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奉首長核定修正第4點;增訂第 8點,並於員工內網公告下達並溯及自113年4月1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交通類 / 其他目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我的減碳存摺捐款收支管理運用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一一三年
六月六日訂定全文七點,本要點係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
支管理要點」第八點規定訂定之。為簡化專戶捐款之指定用途捐款說明,
及明定捐款收支應資訊公開之規定,避免民眾產生誤解或衍生疑義,造成
後續依法執行之困擾,本要點第四點第一款配合修正,並新增第八條,修
正重點如下:
(一)本要點第四條第一款「指定用途捐款之指定用途及再指定之使用項
      目」修正為「指定用途之捐款」(第四點)
(二)增訂第八點捐款收支應資訊公開之規定。(第八點)

法規異動

修正

八、本處對於捐款之收支應採公開透明、充分揭露原則,應定期於公益臺
    北愛心平台公告捐款者名單、金額及收支明細等經費運用成果報告資
    訊,供大眾查閱。但得依捐款者之要求不公告特定事項。
    前項資訊公開方式,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四、本捐款之收支管理如下: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益臺北愛心平台將捐款專戶款項撥入公運
          處保管款專戶,指定用途之捐款,不得任意變更。經費之收支
          應以代收代付方式,依會計程序辦理。
    (二)接受捐款,應設置備查帳簿或其他適當帳簿逐筆詳細登錄,定
          期彙整經費運用情形及收支明細。
    (三)捐款各項經費支出,依照政府採購法及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四)使用單位申請動支捐款時,應以專簽敘明支出項目、內容、用
          途、經費概算及預訂達成目標,並確認支用項目符合捐款者指
          定用途後,依行政程序簽會公運處會計室辦理經費控留,提報
          本捐款管理委員會審議核准後,始得動支,並依程序辦理核銷
          事宜。但動支金額為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者,由前開委員會主
          任委員同意後先行支用,並提前開委員會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