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 1103023304號令修正 發布第3條、第4條、第11條條文及編制表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社會類 / 組織目

法規異動

修正

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專線及救援組:二十四小時保護專線受案、派案及追蹤聯繫、二十四
    小時緊急救援規劃協調及諮詢服務等事項。
二、兒童少年保護組:兒童少年保護個案危機處遇、調查、評估、個案管
    理及相關服務事項。
三、成人保護組:成人保護個案危機處遇、調查、評估、個案管理及相關
    服務事項。
四、性侵害保護組:性侵害保護個案危機處遇、調查、評估、個案管理及
    相關服務事項。
五、暴力防治組:協調警察機關辦理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危機處遇、保
    護令聲請及執行、加害人追蹤及檔案證物管理及暴力防治教育訓練等
    事項。
六、醫療服務組:協調醫療院所辦理二十四小時緊急診療、驗傷、採證等
    事項,並協調衛生機關整合被害人診療、身心復健資源網絡、加害人
    身心治療服務及教育訓練等事項。
七、教育輔導組:協調教育機關督導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針對疑似家
    庭暴力及性侵害案件之通報、對遭受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兒童少年入轉
    學之協助、教師輔導研習及學生之防治宣導之辦理等事項。
八、綜合規劃組:規劃整合年度工作計畫、保護性社工專業發展與教育訓
    練、建構預防宣導網絡、發展家庭暴力相對人處遇與服務方案及其他
    跨專業統合事務。
九、行政組:文書、檔案、出納、採購、總務、財產之管理與資訊、法制
    、公關、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本中心置社會工作督導、高級社會工作師、組長、社會工作師、管理師、
組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本中心設中心業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二星期舉行一次,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主任。
二、副主任。
三、組長。
四、社會工作督導。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