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人管字第1083010531號函修 正發布第1點、第2點、第4點、第5點、第7點,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社會類 / 組織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及
    少年政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規定,設立臺北市
    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三十一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
    派之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社會局就下列有關人員依規定程序報請
    市長聘(派)兼之:
    (一)教育局代表一人。
    (二)交通局代表一人。
    (三)社會局代表一人。
    (四)勞動局代表一人。
    (五)警察局代表一人。
    (六)衛生局代表一人。
    (七)文化局代表一人。
    (八)觀光傳播局代表一人。
    (九)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九人。
    (十)學者專家六人。
    (十一)兒童及少年代表六人。
    前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薦派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兼任。委員任期二年
    ,期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外聘委員續聘(派)以一任為限
    ,續聘委員人數以不超過原聘委員人數二分之一為原則,且同一人僅
    得續聘一任。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
    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外聘委員
    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第一次聘任第一項第十一款之委員,其任期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
    三十一日止,不受第二項委員任期之限制。

四、本會至少每年召開會議四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
    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
    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學者專家與兒童
    及少年代表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無故缺席二次以上者,視同辭職。
    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
    員所屬機構、團體內之成員為限。
    本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本會委員以外之其他專家學者、民間
    相關機構、團體代表、本府相關局、處、委員會代表及經公開遴選之
    兒童及少年諮詢代表列席。

五、本會幕僚作業由社會局派員兼辦之。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