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及
少年政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規定,設立臺北市
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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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置委員三十一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
派之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社會局就下列有關人員依規定程序報請
市長聘(派)兼之:
(一)教育局代表一人。
(二)交通局代表一人。
(三)社會局代表一人。
(四)勞動局代表一人。
(五)警察局代表一人。
(六)衛生局代表一人。
(七)文化局代表一人。
(八)觀光傳播局代表一人。
(九)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九人。
(十)學者專家六人。
(十一)兒童及少年代表六人。
前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薦派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兼任。委員任期二年
,期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外聘委員續聘(派)以一任為限
,續聘委員人數以不超過原聘委員人數二分之一為原則,且同一人僅
得續聘一任。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
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外聘委員
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第一次聘任第一項第十一款之委員,其任期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
三十一日止,不受第二項委員任期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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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至少每年召開會議四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
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
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學者專家與兒童
及少年代表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無故缺席二次以上者,視同辭職。
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
員所屬機構、團體內之成員為限。
本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本會委員以外之其他專家學者、民間
相關機構、團體代表、本府相關局、處、委員會代表及經公開遴選之
兒童及少年諮詢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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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幕僚作業由社會局派員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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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所需經費,由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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