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臨時托育補助作業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1)北市社婦幼字第111306155 4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並自中華民國111年5月1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社會類 / 婦女福利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七、請款核銷應備文件:
    (一)臨時托育服務提供單位應檢附以下資料分別於當年度四月十五
          日、七月十五日、十月十五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送本局請款
          ,檢附資料如下:
          1.兒童臨時托育服務申請表:每名兒童一份,含相關證明文件
            。
          2.兒童臨時托育服務紀錄表:第一季請款檢附至三月三十一日
            之紀錄;第二季請款檢附至六月三十日之紀錄;第三季請款
            檢附至九月三十日之紀錄;第四季請款檢附至十二月三十一
            日之紀錄。
          3.臨時托育服務總表。
          4.請款領據。
          5.謀職面談應試證明書:僅具有第三點第一項第九款情形者須
            檢附。
          6.臨時托育服務轉介單:僅具有第三點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須
            檢附。
    (二)臨時托育服務提供單位請款資料,每季應以限時掛號(郵戳為
          憑)方式寄出,逾期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