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發放臺北小巨蛋公益門票作業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9)北市社工字第 1093075703 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至第6點、第8點,並自109年5月20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社會類 / 社會工作目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前點發放對象如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之規定如下:
    (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得有一名必要陪伴者。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每四位兒童及少年,得有一名必要陪伴者
          ;未滿四人者,以四人計。
    (三)老人福利機構每五位老人,得有一名必要陪伴者;未滿五人者
          ,以五人計。

五、臺北小巨蛋公益門票發放作業流程如下:
    (一)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運公司)至少於活動
          前一個月提供活動資訊與公益門票數量後,社會局將其活動之
          名稱、場次、發放對象、票數、登記日期、注意事項、洽詢電
          話等訊息,於社會局臺北小巨蛋公益門票登記系統公告七日。
    (二)於活動公告截止日後,三日內接受網際網路線上索取公益門票
          。索票登記成功之發放對象(以下簡稱登記對象),由社會局
          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但活動名稱相同且超過一場次時,其
          索票登記成功僅以一場次為限。
    (三)社會局彙整登記對象數量及工作人員名單,回覆捷運公司。
    (四)依第二款規定分配公益門票後,如有剩餘,於該活動場次前九
          日(不含活動當日)起,二日內再次接受網際網路線上索取公
          益門票。登記對象由社會局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且不得取
          消。
    (五)活動當日工作人員應核對登記對象之身分,依實際到場人數回
          報捷運公司。
    (六)捷運公司再次清點人數後,公益門票截角發放予到場者,並集
          體入場。
    (七)活動主辦單位帶至座位入口處再次核對公益門票後,入座觀看
          。

六、登記對象應於活動開演前三十分鐘至臺北小巨蛋一樓北區服務台集合
    ,由工作人員依登記對象名冊核對身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
    入場:
    (一)與登記對象名冊身分不符。
    (二)一般席之登記對象乘坐輪椅。
    (三)輪椅席之登記對象未乘坐輪椅。
    (四)無攜帶可供核對身分之有照片證件。
    (五)超過開演時間者。

八、登記對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現場立即處理外,社會局自活動次
    月起連續三個月暫停其登記資格:
    (一)登記對象未到場。
    (二)登記對象超過開演時間始到場。
    (三)活動當日未攜帶可供核對身分之有照片證件或身分不符者。
    (四)一般席之登記對象乘坐輪椅。
    (五)輪椅席之登記對象未乘坐輪椅。
    (六)其他不願配合工作人員等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