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視障器材借用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108)北市勞資字第 1083030851 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108年2月1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勞工類 / 勞工組織及福利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三、申請借用應於使用之日十日前,填具借用申請單,敘明使用時間及事
    由,並檢附辦理活動或訓練相關資料,親自或郵寄送達本處,經本處
    同意辦妥簽訂行政契約手續,始得使用。
    借用順序,依申請資料檢齊送達本處之時間先後為準;同時送達者,
    應以單次活動、時間較短者為優先。
    第一項之借用申請單及行政契約格式,由本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