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機關應於勞動局同意補助後,掣開收據報請勞動局以當年度通過之
預算數辦理一次性撥款,但各機關如於年度進行中有超過預算之需求
,應函報勞動局說明追加理由、預估補助件數及金額等相關資料,經
勞動局同意後辦理撥款。
前項補助應專款專用,並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經費不得移作他用。
|
五、各機關執行各項計畫應依計畫別登載明細帳,其已支付之支用單據,
應裝訂成冊妥慎保管,並留存各機關備查;各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十
日前向勞動局陳報計畫經費支出明細表、執行成果及相關資料,並先
預估保留截至年底尚需執行金額,將結餘款繳回本基金。
前項預估之保留款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如有剩餘,各機關應於次
年一月十日前再繳回本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