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機關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動字第1146074794號函修 正第4點、第5點,並自114年5月20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勞工類 / 勞工組織及福利目

立法總說明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為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福祉,設置臺北市勞工
    權益基金(下稱本基金),為擴大本基金之資金用途,臺北市勞工權
    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業於一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以府法綜
    字第一一二三0三二九四0號令修正公布,為辦理補助促進國民就業
    、促進勞工職業技能補助及補助其他與勞工權益相關之費用,爰以一
    一三年九月十三日北市勞動字第一一三六0九二一五四號函訂定發布
    「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機關管理作業要點」(下稱本要點)。
    本次修正係為配合各機關執行業務之需求,爰擬具本要點第四點至第
    五點修正草案。
二、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規定第四點:為保障勞工申請相關補助權益,年度進行中
          有超過預算之需求得函報勞動局追加補助金額。
    (二)修正規定第五點:配合各機關至年底仍有執行業務之需求,爰
          修正各機關得預估保留款及延後繳還時間。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各機關應於勞動局同意補助後,掣開收據報請勞動局以當年度通過之
    預算數辦理一次性撥款,但各機關如於年度進行中有超過預算之需求
    ,應函報勞動局說明追加理由、預估補助件數及金額等相關資料,經
    勞動局同意後辦理撥款。
    前項補助應專款專用,並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經費不得移作他用。

五、各機關執行各項計畫應依計畫別登載明細帳,其已支付之支用單據,
    應裝訂成冊妥慎保管,並留存各機關備查;各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十
    日前向勞動局陳報計畫經費支出明細表、執行成果及相關資料,並先
    預估保留截至年底尚需執行金額,將結餘款繳回本基金。
    前項預估之保留款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如有剩餘,各機關應於次
    年一月十日前再繳回本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