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就業輔具借用管理要 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6)北市勞資字第10633271200 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並自106年8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勞工類 / 勞動檢查目

立法總說明

一、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充分運用就業輔助器具
    ,前以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臺北市政府( 101)府勞障字第一0
    一三二五七一四00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身心障礙者職
    務再設計服務就業輔具借用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期間因
    組織修編,曾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主管機關名稱。
二、茲因本要點部分規定易使人誤解,爰擬具本要點第五點修正草案,修
    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規定第五點:現行本點第一款規定易使人誤解使用就業輔具
        即不可從事營利行為,為避免該文字使人混淆,爰予刪除,並修
        正現行本點第六款規定,將轉租行為納入禁止範疇。

法規異動

修正

五、借用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本處得終止之,並停止其借用權限半年
    ,借用單位並應立即返還所借用之輔具:
  (一)使用情形或對象與申請內容不符者。
  (二)侵犯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者。
  (三)違反規定經糾正不立即改善者。
  (四)故意損壞就業輔具者。
  (五)將就業輔具轉租、借他人使用者。
  (六)其他不法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