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參訪作業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6)北市勞教字第1064212940 0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勞工類 / 勞工輔導教育目

立法總說明

本市職能發展學院之參訪作業,係依一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北市勞教字
第一0四三九九一八二00號函訂定發布之「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參訪作
業須知」辦理。本作業須知共計九點,爰擬修正第七點,新增收費基準及
程序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

七、參訪前置作業
  (一)服務對象:與職能培育相關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或學術團體
        及國內政府機關、產訓合作公民營企業、一般非營利組織團體。
  (二)作業流程:
        1.參訪單位請於參訪日 2~3週前電話預約參訪,告知聯絡人姓名
          及電話,說明參訪團性質、參訪目的、欲交流之議題及參訪人
          數(以三十人為上限)等。
        2.本學院初步評估是否符合業務目的,回電同意接待參訪與否。
        3.俟確定日期及時間,請參訪單位於參訪日 2週前檢附相關資料
          書面申請,以安排後續參訪事宜。
        4.若有其他問題請逕洽承辦單位:綜合事務組,聯絡電話:(02
          )28721940。
  (三)收費基準及程序:
        1.參訪費用依本學院場地收費基準及實際接待場地收費,並得免
          收保證金。
        2.國內學校、政府機關、產訓合作公民營企業及一般非營利組織
          團體免收費。
        3.參訪單位應於書面申請時檢附繳費證明,未繳費或未檢附繳費
          證明者,本學院將以電話、電郵或簡訊通知於指定日期內繳交
          ,未依限繳交視同放棄申請,繳費後非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
          事故取消參訪者,本學院不退還費用。
        4.本參訪費用收入,解繳市庫。
〔立法理由〕
因本學院接待外賓參訪活動需調派行政人力並使用相關場地皆近半日以上
,為符合行政成本,爰比照本學院場地收費基準,新增第三款收費基準及
程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