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場地收費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11月2日臺北市政府(111)府勞能字第1116006099號令修正 發布第 2點及第5點附表,並增訂第8點規定,自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生 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勞工類 / 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勞就字第10135772400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7點,並自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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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2)府勞就字第10230354900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102年5月15日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工 局職業訓練中心場地使用收費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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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5)北市勞秘字第1054311390 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106年1月1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 市職能發展學院場地使用收費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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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6)北市勞秘字第 10630955000 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第5點、第7點,並自106年3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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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7)北市勞秘字第1076085326 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並自107年12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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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0)北市勞教字第1106001487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110年6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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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111年11月2日臺北市政府(111)府勞能字第1116006099號令修正 發布第 2點及第5點附表,並增訂第8點規定,自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生 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八、本基準所需書表格式,由本院定之。
二、本基準所稱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以下簡稱本院)場地(以下簡稱本
    場地),指本院所提供之實習場及訓練場。

五、本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