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會報每三個月召開定期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
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
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之。
各出席單位應於聯繫會報提出工作報告;包含近期重要工作業務、法
令相關資訊、重大活動訊息、委託研究案結論摘要等資料。對主管之
業務認有需要時得提案研商、協調。
前項重要工作業務,就業安全科至少應提供資遣通報統計、就業服務
處至少應提供就業市場需求、服務概況及年度委託研究案報告、勞動
力重建運用處至少應提供服務概況、職能發展學院至少應提供訓練概
況、開班情形及新增班別。
本會報亦得指定相關單位或人員,針對特定業務項目報告或進行研究
、調查,提出專案報告。
本會報得依會務需要,邀請中央主管機關、本府相關局處、其他專家
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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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自發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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