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就業甄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0)北市勞就字第1103026829號 函修正發布,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勞工類 / 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目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政府為使約聘僱人員暨專案技工、工友等人事任用制度朝向公開甄
選方式,杜絕關說情事發生,故委由改制前(下同)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
業服務中心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起統一辦理臺北市政府約聘僱人員暨
專業技工、工友公開甄選。為順利推動上開業務,前於九十七年九月四日
北市就服二字第 09731028300號函訂定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就
業甄選作業要點。又配合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組織編制修正案
,業經臺北市議會第十屆第十七次臨時大會第一次會議三讀審議通過,更
名為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上開組織編制修正案於九十九年八月
三日發布,並於同年八月五日生效。為因應本次更名,爰於一百年七月十
一日修正為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就業甄選作業要點,惟一百零一
年七月二十四日經臺北市政府第1690次市政會議通過再度更名為臺北市就
業服務處復於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七日修正本要點名稱為臺北就業服務處
就業甄選作業要點,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另因本要點第五點
第一項附件之作業程序,僅於九十七年訂定後即未修正,爰於一百零三年
六月五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就字第 10333237700號函修正本要點,
並前於一百零三年五月八日另行訂定為臺北市政府各機關約聘僱人員暨專
案技工、工友公開甄選作業程序。
因一百零三年五月八日另行訂定臺北市政府各機關約聘僱人員暨專案技工
、工友公開甄選作業程序時未併同修正本要點第五點內文及刪除附件之作
業程序,爰擬修正並全盤檢討本要點,俾符合法制程序,修正重點如下:
一、本要點性質上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機關
    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之
    行政規則,就業服務法第十三條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第三條
    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與本要點之訂定目的未盡相符,爰將現行規定
    關於前開規定部分刪除。(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現行規定中「用人單位」之部分,因係為臺北市政府各機關統一辦理
    就業甄選,「用人單位」之用語未臻精確,爰將「用人單位」文字修
    正為「用人機關」。(修正規定第一點、第四點、第九點)。
三、現行規定所稱之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以外「單位」實係指臺北市
    政府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或事業單位」,爰予以修正,以符實
    際。(修正規定第二點、第四點、第五點)
四、有關現行規定向雇主收取費用部分,係依就業服務法第十三條但書規
    定,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所需之費用得向雇主收取之。因本處辦理
    就業甄選,皆比照考試院國家考試規格辦理,爰相關費用應比照考選
    部各項考試工作酬勞費用支給要點等規定向委託之機關或事業單位收
    取必要費用,俾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修正規定第二點)。
五、現行規定第五點第一款附件之本府各機關約聘僱人員暨專業技工、工
    友公開甄選作業程序業於一百零三年五月八日另行訂定,爰刪除該款
    之附件,並修正為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約聘僱人員暨專案技工、工友
    公開甄選作業程序規定辦理,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五點)
    。
六、現行規定有關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之處理,原係參照考試院訂定之應
    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第八條之規定,惟既已參照該辦法第八條之規
    定規範相關禁止事項,則毋庸再明定比照考試院發布之應考人申請複
    查成績辦法,爰刪除現行規定前段之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
    規定第六點)
七、現行規定有關筆試試題疑義之處理,原係參照考試院訂定之國家考試
    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二條、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規定,惟既以參照該辦
    法第二條、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規定規範相關禁止事項,則毋庸再明定
    比照考試院發布之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爰刪除現行規定前段
    之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七點)。
八、有關口試機密事項,除現行規定已規定外,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另已以
    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四日北市勞就字第 10630648400號函訂定臺北市就
    業服務處辦理本府各機關委託之口試甄試機密維護工作要點,爰於本
    要點第八點第二款增訂宣示性規定。(修正規定第八點)。

法規異動

修正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