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經濟型遊民求職就業交通、膳食及租屋費用補助作業須 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6)北市勞就字第10630012201 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第4點,並自106年2月8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勞工類 / 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奉首長核定訂定發布全文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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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首長核定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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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首長核定修正發布全文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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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首長核定修正發布第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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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首長核定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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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首長核定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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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首長核定修正發布第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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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首長核定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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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首長核定修正發布名稱及第3點至第5點(原名稱:臺 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經濟型遊民求職就業交通、膳食及租屋費 用補助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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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首長核定修正發布第2點至第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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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首長核定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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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首長核定修正發布第1點、第3點、第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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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4)北市勞就字第1043814290 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點,並自105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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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6)北市勞就字第10630012201 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第4點,並自106年2月8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二、補助對象:
  (一)有就業能力或就業意願之遊民:
        1.由本府社會局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遊民收容中心、中途之家
          - 平安居或各非營利組織如基督教救世軍街友關懷中心、基督
          教活水泉、人安基金會等單位轉介(需附如附件1–1:臺北市
          遊民就業服務轉介表)有就業能力或就業意願之遊民個案。
        2.本處同仁至各街頭巡訪時發現之個案,經簡易諮詢後認定為露
          宿公共場所(需檢附如附件1–2:訪視紀錄表)有就業能力或
          就業意願之遊民個案。
        3.主動前來本處求助之個案,經簡易諮詢並與露宿所在地區域社
          福中心確認露宿事實且失業達 3個月者。
          前三項所稱之個案,均需於系統資料登錄時載明,俾利統計個
          案來源或跨單位個案資料比對。
  (二)前項遊民個案,若因參加本市就業服務處當年度辦理之「年節臨
        時工作專案」,致其距前次退保期間尚未達 3個月者,可憑本處
        萬華就業服務臺檢附之勞保投保資料,即可辦理求職登記及給予
        求職交通及膳食補助,無需另附轉介表。
        本項所稱失業達 3個月者,以勞保投保資料所列認定之。
  (三)補助限制:
        如接受本處就業服務有蓄意欺瞞領取補助或不配合輔導措施等經
        查證屬實,將立即停止其申請資格。停止資格個案之認定得由萬
        華臺督導認定或萬華就業服務臺每月召開會議討論認定。停止申
        請資格期限由萬華就業服務臺每月召開會議依案情輕重決定之。

三、補助內容:
  (一)求職交通及膳食補助金:
        1.申領資格:符合本項補助作業補助對象之首次求職者,資料建
          檔完成開立介紹卡(如附件4–1、4–2)前往面試前,即可申
          請本項補助。
        2.申領方式:至本處辦理求職之遊民應填寫求職登記表(如附件
          2 ),經就業輔導員晤談後填寫遊民簡易諮詢表(如附件2–1
          ),首次申請者需填寫「求職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如
          附件 3),第 2次起及之後每次之申請者,則填寫「再次請領
          求職或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 4)。
        3.補助方式:本項補助金每次補助新台幣 200元整,並於領取補
          助次日起算 3日內由就業輔導員向雇主處追蹤紀錄領取者是否
          前往面試。本項補助每年每人最多可核發10次。
        4.檢附表件:
         (1)臺北市遊民就業服務轉介表(相關單位轉介者需檢附,如附
            件1–1)
         (2)訪視紀錄表(訪視時發現者需檢附,如附件1–2)
         (3)勞工保險局投保資料表(自行前來者需檢附,用以確認求職
            者確實失業達 3個月)
         (4)求職登記表(如附件 2)
         (5)簡易諮詢表(如附件2~1、第 2次起及之後每次之申請免附
            )
         (6)求職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 3)
         (7)兩家以上之雇主介紹卡(如附件4–1、4–2)
         (8)身分證影印本
         (9)領據(如附件 5)
        (10)再次請領求職或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第 2次起之
            申請需檢附,如附件 4)
        (11)服務紀錄表(第 2次起之申請需檢附,如附件 6)。
        5.申領限制:
         (1)如開立 2家介紹卡前往其中 1家面試即被錄用時,可不需參
            加第 2家之面試,但經追蹤受補助者雖已被錄用卻未報到或
            報到而未實際上工達 1小時以上之情形時,其未面試之 1家
            則加計 1次未前往求職面試之紀錄。如已領取求職交通、膳
            食補助金,經追蹤累計 3次未前往求職面試之情形者,暫停
            本年度之求職交通膳食補助。
         (2)個案領取第六、八、十次求職交通膳食補助時,需由就業輔
            導員陪同前往面試,或個案經就業輔導員評估有需陪同面試
            事實,則陪同個案前往面試,個案如當次拒絕陪同,將不發
            給該次求職交通膳食補助。
         (3)本年度已請領滿10次者
  (二)就業初期交通及膳食補助金:
        1.申領資格:
         (1)由本處推介就業且經就業輔導員由雇主處追蹤,確認已被錄
            用開始上班者。
         (2)由本處輔導自行就業且經就業輔導員由雇主處追蹤,確認已
            被錄用開始上班者。
        2.申領方式:凡該次就業屬第一次申請者需填寫「就業交通、膳
          食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 3),第 2次起及之後每次之申請者
          ,則填寫「再次請領求職或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
          如附件 4)。
        3.補助方式:
         (1)經由雇主處追蹤個案已就業時,得分 5期申請補助,補助期
            程及金額如下 :
            A.第 1期:於就業首日可申請就業第 1日至第 6日補助金1,
              500 元。
            B.第 2期:於就業第 7日可當日申請就業第 7日至第12日補
              助金 1,500元。
            C.第 3期:於就業第13日可當日申請就業第13日至22日補助
              金 2,500元。
            D.第 4期:於就業第23日可當日申請就業第23日至32日補助
              金 2,500元。
            E.第 5期:於就業第33日可當日申請就業第33日至45日補助
              金 3,250元。
         (2)第 1期、第 2期及第 3期之發放方式:由個管員親自將補助
            金送至申請人工作地點,申請人於領據上簽名或蓋章,無法
            檢附回覆卡者則檢附切結書。
         (3)第 4期之發放方式:經由勞保投保資料中查詢,如申請人已
            投保勞保時可親自到臺申領,於領據上簽名或蓋章,個管員
            需檢附申請人之勞保投保資料表,如無法檢附勞保投保資料
            表時則由個管員親自將補助金送至申請人工作地點。
         (4)第 5期之發放方式:由個管員親自將補助金送至申請人工作
            地點,申請人需於領據上簽名或蓋章,另由個管員檢附申請
            人之勞保投保資料表,如無法檢附申請人之勞保投保資料表
            時,則檢附切結書。
        4.檢附表件:
         (1)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 3)
         (2)簡易諮詢表(如附件2~1、第 2次起及之後每次之申請免附
            )
         (3)回覆卡(如附件4–2、第 2次起及之後每次之申請免附)
         (4)領據(如附件 5)
         (5)服務紀錄表(如附件 6)
         (6)身分證影印本
         (7)勞保投保資料表
         (8)「再次請領求職或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
            4 ,第 2次起之補助,無論是由個管員親送補助金至申請人
            工作地點發放,或是由申領人自行到臺請領,均需檢附)
         (9)切結書(如附件10)
        (10)雇主切結書(如附件11)
        5.申領限制:
         (1)領取其中任何 1次補助金之後未完成補助之日數即離職者,
            則先暫停本年度之就業補助。如本年度再次就業,則延遲發
            給就業補助,如溢領三日就業補助,則再次就業滿三日後方
            可繼續提供就業補助,惟之前已補助之金額應予加計。
         (2)本項補助每年每人總計不得超過15,000元整。
        6.投保單位不同之例外:若申請人所檢附勞保投保資料中之投保
          單位,與所開立介紹卡雇主全銜名稱不同時,由推介就業之輔
          導員,經與雇主聯繫,確認投保單位與原雇主為關係企業,由
          雇主填寫切結書註明xx公司與xx公司係為獨立存在且相互間具
          有控制與從屬關係及相互投資關係之關係企業,可繼續給予該
          申請人就業交通膳食及後續之租屋補助。
        7.針對領取本項補助之遊民,本處將建立追蹤關懷機制,以協助
          渠等穩定就業。
        8.請領補助期間或領滿五期補助後有離職再就業事實,經就輔員
          評估就業、金錢使用或生活狀況等,認為有重啟就業補助之必
          要者,則依補助請領期程規定重行起算,後依各期請領規定請
          領補助。
        9.前項重啟補助至最末期有剩餘畸零天數者,如所剩天數不滿三
          日(含三日)則合併前期請領,但當期最高請領天數不得逾越
          十三日。
  (三)房屋租賃補助金:
        1.申領資格:
         (1)經本處輔導就業且加入勞工保險滿 4週以上,由雇主處追蹤
            仍就業中且有租屋補助之需求者,經本處就業輔導員評估其
            就業之穩定性並由勞保投保資料中查詢該員仍於就業中。
         (2)經本處輔導就業但因債信問題無法加入勞工保險者,由雇主
            處追蹤就業已滿 4週以上且有租屋補助之需求者,經本處就
            業輔導員評估其就業之穩定性並與雇主確認該員仍於就業中
            。
        2.申領方式:填具「房屋租賃補助金申請書」, 3日內由遊民就
          業輔導員親自至租屋處訪視、填寫租屋訪視表(如附件 7)以
          確認有租屋之事實,再檢附與房東雙方簽訂核章之租賃契約書
          、填妥領據後方能申請本項補助。補助金額依每月實際租賃金
          額申請。
        3.補助方式:依租賃契約書記載之月租金給予 1個月之房租租金
          補助,其金額不得超過 6,000元整。第 2個月至第 3個月之補
          助,經就業輔導員評估(檢附再次請領房屋租賃補助金評估表
          如附件 9)有其需求時,需每月檢附相關表件,查核無誤後即
          可發放當月之房屋租賃補助金。第 4個月至第 6個月之補助需
          由萬華就業服務臺召開會議討論,經討論個案確實有繼續補助
          房租需求,由就業輔導員檢附相關表件,查核無誤後即可發放
          當月之房屋租賃補助金。
        4.檢附表件:
         (1)房屋租賃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 3)
         (2)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無投保者檢附切結書)
         (3)租賃契約書
         (4)身分證影印本
         (5)租屋訪視表(附件 7)
         (6)領據(如附件 5)。
         (7)服務紀錄表(如附件 6,辦理經費核銷時就業輔導員需檢附
            ,並註記該員當時仍就業中)
         (8)再次請領房屋租賃補助金評估表(如附件 9)
         (9)切結書(如附件10)
        5.申領限制:
         (1)第一次申請日起一年內,每人以補助六個月為限,一個月以
            三十日計算。
         (2)每次申請需間隔 1年;即與上次、最後 1次補助期滿日間隔
            1 年。
         (3)受補助者轉換雇主以一家為限,轉換雇主後需就業滿 4周才
            可再提出申請,且其補助期間應合併計算。
  (四)「年節臨時工作專案」交通費用補助金:
        1.申領資格:以遊民身分報名就服處「年節臨時工作專案」,且
          經派至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者。
        2.申領方式:依「年節臨時工作專案」進用之遊民於領取派工單
          當日,得向就服處申請「年節臨時工作專案」交通費用補助金
          。
        3.補助方式:
         (1)補助金發放方式以提供悠遊卡為限。
         (2)前項悠遊卡除新台幣(以下同) 100元整押金外,另儲值金
            400 元整,計 500元整。當年度每人限領取 1次,一經領取
            不予收回。
        4.檢附表件:
         (1)國民身分證影本(正本驗畢返還)
         (2)就服處派工單
         (3)「年節臨時工作專案」交通費用補助金領據(如附件 5-1)
            。
        5.申領限制:領取前項補助未確實前往用人單位報到或無故曠職
          ,將列入該年度請領其他就業交通、膳食、租屋補助及次年參
          與本臨工專案資格之考量依據。

四、作業流程
  (一)「經濟型遊民求職就業交通、膳食及租屋費用」補助款將規劃專
        人管理。於本府社會局移撥經費至本處時,由本案之專責人員依
        程序一次預借周轉金15萬元整,俾利本項補助作業之發放,之後
        再視實施狀況予以調整。
  (二)如為求職交通、膳食補助金 200元,經評估後有請領之必要,備
        妥所需文件後隨時可向專責窗口辦理請款,專責窗口須再次確認
        本年度請領次數及未面試次數。如為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或房
        屋租賃補助金,則由遊民就業輔導員按日依據需要發放補助金額
        向專責窗口辦理請款,經遊民就業輔導員發放款項後將領據繳回
        專責窗口。本週發放補助金個案之領據檢附相關表單(如求職登
        記表、簡易諮詢表、介紹卡、回覆卡、各項補助金申請書、領據
        、身分證影本、租賃契約書、租屋訪視表、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服務紀錄表等)個別彙整後交由請款窗口,業完成補助核發程
        序,作業流程如圖 1。
  (三)請款窗口視情況每週 1次檢送前一週發放之憑證文件向本處辦理
        經費核銷,核銷後之金額撥入專責人員帳戶內詳見作業流程如圖
        2 。
  (四)業務單位主管每週派員(非萬華就業服務臺人員)抽查上週就業
        交通、膳食補助金 1至 2案,進入系統查詢是否確實進行介紹卡
        回覆以及是否前往面試、每週實地前往僱用地訪查一案就業交通
        、膳食補助金,俾利有效落實查核機制。每次訪查須填寫查核表
        (附件 8),抽檢完畢後繳回請款窗口,並於請領清冊進行註記
        及系統登打服務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