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金吾獎頒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1月16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北市警人字第1123031653 號函修正第三點,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警察類 / 人事目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政府金吾獎頒給要點於八十二年五月十七日訂頒迄今,茲為激勵員
警工作士氣,表揚績優人員,並參酌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甄
選表揚模範警察實施要點及警政署配合中華民國警察之友總會表揚一一一
年國家警光獎績優警察人員遴選實施計畫第三點第四款等規定,酌予放寬
得頒給金吾獎之基本條件(修正規定第三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府所屬警察人員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各目及特殊條件各目之一者,得
    頒給金吾獎。
    (一)基本條件:
          1.最近三年內未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記過以
            上處分者。
          2.最近三年內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獎多於懲,且未曾因品
            操受申誡以上處分者。
          3.最近三年考績均列甲等以上者。
          4.最近五年內未曾列入教育輔導對象者。
          5.無涉及刑事案件者。
          6.最近三年內未曾當選金吾獎者。
    (二)特殊條件:
          1.偵破重大刑案或捕獲重要案犯,績效卓著者。
          2.執行勤務落實,預防犯罪,績效卓著者。
          3.執行勤區查察工作,績效卓著者。
          4.指揮疏導交通,執行稽查取締或處理重大交通事故,績效卓
            著者。
          5.熱心服務,促進警民關係,提升警察聲譽,或搶救重大災害
            、救護傷患,有具體優良事實者。
          6.維護警察品德、生活、工作紀律,有具體優良事實者。
          7.參與警察教育訓練,績效卓著,或代表警察局參加全國性或
            國際性比賽,榮獲獎勵者。
          8.落實內部管理,發揮團隊精神,提升警察形象與聲譽,有具
            體優良事實者。
          9.研究警察學術、技術,提供警政興革建議,經採擇實施有具
            體成效者。
         10.其他對警察工作有特殊貢獻,足資獎勵者。
〔立法理由〕
為激勵員警工作士氣,表揚績優人員,並參酌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
署甄選表揚模範警察實施要點及警政署配合中華民國警察之友總會表揚一
一一年國家警光獎績優警察人員遴選實施計畫第三點第四款等規定,酌予
放寬得頒給金吾獎之基本條件。

四、頒給金吾獎,應附發證書並酌發獎品。
    前項金吾獎之式樣及圖說,依附表一之規定;證書格式如附表二。

七、金吾獎由本府警察局所屬各單位組成推薦小組,推薦績優人員,填具
    推薦事實表,陳報該局評審後,簽請市長核定。
    前項事實表之格式如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