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法綜字第 10633877500號令修 正發布第2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都市發展類 / 組織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7月21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二府法三字第09215309800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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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七府法三字第09730179700號令修正 發布第4條及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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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臺北市政府(98)府法三字第 09837149200號令修正 發布第3條、第4條、第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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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法三字第10132307700號令修正 發布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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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法綜字第 10330959600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11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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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法綜字第10333408000號令修正 發布第2條、第4條;增訂第3條之1、第7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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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法綜字第 10433146700號令修正 發布第2條、第3條、第5條;增訂第4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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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法綜字第 10633877500號令修 正發布第2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異動

修正

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
二十三人,主任委員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局長兼
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都發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臺北市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工務局副局長。
二、交通局副局長。
三、環境保護局副局長。
四、消防局副局長。
五、工務局大地工程處副處長。
六、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副處長。
七、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八、建築開發公會代表一人。
九、都市計畫專家學者一人。
十、都市設計專家學者四人。
十一、建築設計專家學者二人。
十二、造園及景觀設計專家學者一人。
十三、地質大地工程專家學者一人。
十四、交通規劃專家學者一人。
十五、文化藝術專家學者一人。
十六、相關公益團體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本府委員任期屆滿得續派之;本府以外委員任期屆
滿得循程序續聘之,續聘任期以二任為限。連續聘任達三年者,應間隔三
年始得再予遴聘。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外聘委員任一性別
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本府得視案件需要,遴聘下列人員擔任諮詢委員提供專業意見,協助審議
,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一、土地開發及財務分析專家學者。
二、法律專家學者。
三、文化資產專家學者。
四、其他相關專業專家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