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46613號令修正 發布第3條至第5條、第10條、第13條、第14條條文及編制表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都市發展類 / 組織目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更新企劃科:都市更新發展研究、更新政策及法令研(修)訂、更新
    地區與單元劃定、更新計畫擬定與工程規劃檢討、更新策略規劃之推
    動與工程規劃協調、更新基金運用與預算控制、更新事業經費補助、
    歷史街區容積移轉、公共關係及公眾服務等有關事項。
二、更新開發科:都市更新開發策略規劃、公有土地開發與規劃設計協調
    、政府主導公辦都市更新案件推動、公辦都市更新先期規劃評估、都
    市更新方案規劃設計、估價及財務評估、公辦都市更新專案管控及工
    程規劃流程檢討、專案駐點服務等有關事項。
三、更新事業科:重建都市更新事業之擬定、審議、核定、監督管理及輔
    導等有關工程規劃、設計審查事項。
四、更新工程科:整建與維護都市更新事業補助申請案件之輔導、審查(
    議)、核定及監督管制與考核、都市更新工程案之規劃設計與工程施
    作、資訊環境規劃與建置、軟硬體設備購置與維護及資通訊安全業務
    等有關事項。
五、更新經營科:都市再生行動推展之策劃與執行、社區空間活化與環境
    改善工程規劃之輔導、社區工作場域之再利用、跨局處社區工作平臺
    之推動、社區協力組織之合作及都市再生相關政策與觀念之推廣等有
    關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法制、研考業務及
    不屬於其他單位事項。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工程司、秘書
、專員、股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管理師、科員、助理員、
助理工程員、辦事員及書記。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都發局
轉陳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都發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
報請都發局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