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小組置委員21人,召集人 1人,由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 建管處)處長兼任之;其餘委員依下列方式產生,並由本局聘(派) 兼之;任期 1年,期滿得續聘之。 (一)本府相關單位人員 4名。 (二)建築師公會會員 4名。 (三)土木技師公會會員 4名。 (四)結構技師公會會員 4名。 (五)具有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 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