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大眾運輸導向可申請開發許可地區開發許可申請注意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府都綜字第
一0八三00一三五三一號令訂定全文十點,嗣於一百十一年九月二
十二日府都綜字第一一一三0七二七五一一號令修正為十二點,並自
一百十一年九月十四日生效,經衡酌實務運作情形及為整合相關作業
以達簡政便民之效,擬具本次修正案。
二、本要點修正八點及刪除四點,修正後共計八點,重點如下:
(一)酌修文字。(修正第一點、第二點、第四點)
(二)申請人資格說明:酌修文字,並配合都市更新條例修法條次遞
改補充本計畫申請人資格適用條次。(修正第三點)
(三)簡化審議程序:開發許可計畫逕由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
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刪除原本府都市發展局審查程序,
申請應檢附之文件併同調整。(修正第五點及刪除附表)
(四)公益設施捐贈行政作業一致性:配合本府財政局檢討本府受贈
公益設施之作業程序,修訂申請「△D4捐贈回饋公益設施空間
」者,參照「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及都市更新
回饋、捐贈作業要點」程序辦理。(修正第六點)
(五)整合代金及價金繳納時點:本市容積代金已於一百一十二年五
月對外公告調整繳納時點至核發建造執照前,本次配合修訂開
發許可計畫獎勵容積回饋代金及增額容積價金之繳納時點。(
修正第七點)
(六)配合前述程序修訂非都市更新案作業流程圖並增訂都市更新案
作業流程圖。(修正第八點及附圖1至附圖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