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產業生活特定專用區第一類老舊聚落認定標準之作業原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臺北市政府(112)府都規字第11130980881號令廢止 ,自112年1月27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都市發展類 / 都市計劃分區管制目

立法總說明

一、臺北市政府(下稱本府) 108年 1月18日公告之「臺北市南港區都市
    計畫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意旨在推動工業區既有聚落之改建問
    題,故規範如認定屬第一類老舊聚落者得作住宅使用免予回饋,其中
    針對第一類老舊聚落臚列「土地細分」、「建物老舊」及「住宅使用
    」三項認定標準,並授權本府另訂作業原則。為利後續執行及補充解
    釋第一類老舊聚落認定標準,作為具體可操作之審核依據,本府都市
    發展局爰依前開通盤檢討案之授權訂定「臺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細部
    計畫通盤檢討案產業生活特定專用區第一類老舊聚落認定標準之作業
    原則」,於 108年 7月12日發布並溯及自 108年 1月18日生效,作業
    原則續於 109年 7月28日及 110年 5月20日配合實務執行疑義檢討修
    正相關條文內容。
二、查前開通盤檢討案公告迄今,本府屢次收受有關第一類老舊聚落認定
    標準相關陳情意見,本府基於推動都市更新、輔導地區再發展並達成
    簡政便民之目標,檢討產專區第一類老舊聚落認定方式,並於 111年
    12月 1日公告「修訂『臺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通盤檢討)
    案』內產業生活特定專用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案」,第一類老舊聚落
    認定方式由「土地細分」、「建物老舊」、「住宅使用」三項認定標
    準,改以現況使用認定,並劃設第一類老舊聚落範圍以簡化程序。
三、綜上,因第一類老舊聚落之範圍已於 111年12月 1日公告之細部計畫
    內劃定,無再依本作業原則認定之必要,另查現行無其他法令、都市
    計畫援引本作業原則,亦無其他產專區都市更新報核案件適用本作業
    原則,爰經檢討後依「臺北市政府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管制作業要點
    」第 5點第 1款第 5目規定:「其他情形無保留必要者」廢止本作業
    原則。

法規異動

廢止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