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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請求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補充規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109)府都新字第10970023221號令廢止 ,並溯及自109年1月10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都市發展類
/
都市更新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六府都新字第09630935800號令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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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臺北市政府(98)府都新字第09830810000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10點;並自即日(98年8月3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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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5)府都新字第10530585000號令修正 發布第10點附件,並自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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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6)府都新字第10631010800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9點,並自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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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109)府都新字第10970023221號令廢止 ,並溯及自109年1月1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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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作業流程圖
法規異動
廢止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