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綠建築查核執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1)北市都授建字第1116 202328號函修正其附件內容,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都市發展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七章綠建築專章、臺北市綠建
    築自治條例、臺北市市有新建建築物設置雨水回收再利用實施要點及
    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作業要點之建造執照(變更設計)申請
    案件,應由設計建築師製作「綠建築基準檢討報告書」及「綠建築基
    準專案檢討:自主檢查表」(附表一)依法簽證負責,依規定比例抽
    查之建築物,於放樣勘驗前應經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委
    託之查核單位完成查核。

三、查核單位應依綠建築檢討項目查核(複查)表查核並製作「查核(複
    查)報告書」(附表二)。

五、領得建造執照後辦理報備或變更設計案件,如涉及綠建築變更部分,
    變更部分應由查核單位重新查核,但未降低原設計綠建築相關檢討項
    目之標準且經設計建築師簽證不在此限。(附表三)

六、經查核案件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查核單位查核(複查)報告書檢附
    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核材料證書、出廠證書及檢驗
    報告表(附表四)、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附表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