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照工程材料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2)北市都建字第1026298 500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自民國102年10月14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都市發展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品質管理資料(包括品質管理計畫書、建築材料規格、品質檢驗記錄
    及證明文件):品質管理資料應經營造業技師及監造人查核章負責,
    並由承造人依下列規定向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申
    請備查。
  (一)申報開工時,施工計畫書內應包含品質管理,詳細說明為達成設
        計要求所用材料之品質及施工管理計畫。
  (二)申報二樓版、屋頂版勘驗及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檢附基礎、二樓
        版及屋頂版有關建築材料之品質管理資料。
  (三)其餘各施工階段之品質管理資料應置於工地以備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