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陽明山保變住地區違建暫行查報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2)北市都建字第1026019 130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及第5點,自民國102年7月31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都市發展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市陽明山保變住地區除適用「臺北市保護區原有合法建築物申請整
    建要點」、「保變住地區原有合法建築物整建及增建臨時建築暫行作
    業原則」及「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外,得作臨時性之整建,即
    原有一層建築物作住家使用者,得以非鋼筋混凝土構造物依原面積整
    建及加建,且加建第二層面積最多不得超過一六五平方公尺,整建及
    加建後高度不得超過七公尺以下之二層樓。但均限住家使用。
    前項整建及加建之行為,如涉及水土保持情事者,應依水土保持法相
    關規定辦理。

四、申請基地有下列之「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
    第二點及第四點情事者,不得有臨時性加建及整建行為。
  (一)基地平均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二)地質結構不良、地層破碎、斷層或順向坡有滑動之虞者。
  (三)現有礦場、廢土堆、坑道,及其周圍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四)有潛在崩塌或洪患災害之虞。
  (五)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若予建築將有礙古蹟(含考古遺址)及自
        然文化景觀者。
  (六)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建築者。

五、前點之加建行為,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申請
    臨時建築許可後始得搭建,未經核准擅自搭建,視同新違建查報拆除
    。
  (一)相關圖說(含原有建築各樓層平面、加建層平面、各向立面、面
        積計算及相關尺寸)。
  (二)原有建築物各向照片。
  (三)申請基地地籍圖。
  (四)土地產權無糾紛具結書。
  (五)建築師安全鑑定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