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市陽明山保變住地區除適用「臺北市保護區原有合法建築物申請整
建要點」、「保變住地區原有合法建築物整建及增建臨時建築暫行作
業原則」及「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外,得作臨時性之整建,即
原有一層建築物作住家使用者,得以非鋼筋混凝土構造物依原面積整
建及加建,且加建第二層面積最多不得超過一六五平方公尺,整建及
加建後高度不得超過七公尺以下之二層樓。但均限住家使用。
前項整建及加建之行為,如涉及水土保持情事者,應依水土保持法相
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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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基地有下列之「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
第二點及第四點情事者,不得有臨時性加建及整建行為。
(一)基地平均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二)地質結構不良、地層破碎、斷層或順向坡有滑動之虞者。
(三)現有礦場、廢土堆、坑道,及其周圍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四)有潛在崩塌或洪患災害之虞。
(五)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若予建築將有礙古蹟(含考古遺址)及自
然文化景觀者。
(六)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建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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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點之加建行為,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申請
臨時建築許可後始得搭建,未經核准擅自搭建,視同新違建查報拆除
。
(一)相關圖說(含原有建築各樓層平面、加建層平面、各向立面、面
積計算及相關尺寸)。
(二)原有建築物各向照片。
(三)申請基地地籍圖。
(四)土地產權無糾紛具結書。
(五)建築師安全鑑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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