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社子島地區接水接電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臺北市政府(105)府都建字第10562060800號令修正 發布第5點,並自105年10月11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都市發展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基於解決日常生活迫切需要接水接電之申請書辦理。
  (二)違章建築處理仍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及不得
        要求增加拆遷補償與安置等權益之切結書。
  (三)建築物已編訂有門牌者,應檢附該戶或該棟建築物之門牌編釘證
        明書;建築物無編釘門牌者,應檢附申請地點土地使用無爭議之
        切結書。
  (四)申請人設籍於該門牌地址之證明。但可由戶役政資訊系統中查詢
        戶籍資料、建築物無編訂門牌或領有本府民政局核發之寺廟登記
        證者免檢附。
  (五)建築物無編釘門牌者,應檢附自行居住使用之切結書,並詳載姓
        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與地址。
  (六)該建築物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即已存在之相關佐證。
  (七)建築物百分之一比例尺之全部平面圖說一式四份,並標示申請範
        圍及住宅生活機能位置。但領有本府民政局核發之寺廟登記證者
        ,其住宅生活機能免予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