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物給水內線鉛管更新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107)府都建字第10732464200號令修正 發布第1點、第2點、第7點至第10點,並自107年4月25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都市發展類

立法總說明

本市建築物自來水管的材質,隨著時代與技術的演進,而有不同的材質如
鉛管、鑄鐵管、塑膠管與不銹鋼管,其中鉛管因具耐壓性及延展性,而於
民國六十八年以前被普遍採用,而自來水配水管係以建築物總表做為分界
,總表以外為給水外線,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施作管理,總表以內為給水
內線為住戶自行維護部分。
本府為加速推動建築物給水內線鉛管更新,鼓勵市民將現有鉛管更新,業
已訂定臺北市建築物水質檢測及給水內線鉛管更新補助要點,為使市民便
於申請鉛管更新補助,放寬申請資格簡化市民申請手續,未成立管理組織
或已成立管理組織未報備者,專有部分得由該棟欲更新之區分所有權人共
同委任一人代理提出申請,共用部分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推派之區分
所有權人一人為申請人,以加速更換建物內鉛管效率。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飲用水
    質之品質及安全,針對建築物之用戶水質鉛含量狀況採樣檢驗測定(
    以下簡稱水質檢測)及用水設備內線辦理鉛管更新之補助事宜,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水質檢測補助對象,為本市民國六十八年以前領有使用執照或
    合法房屋證明文件之非公有建築物。
    本要點鉛管更新補助對象,為本市民國六十八年以前領有使用執照或
    合法房屋證明文件,且給水內線為鉛管之非公有建築物。

七、申請鉛管更新補助者,由符合第二點第二項規定之建築物所有權人提
    出補助之申請;建築物為公寓大廈且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完成
    管理組織報備者,得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提出申請。未成立管
    理組織或已成立管理組織未完成報備者,專有部分管線得由該棟欲更
    新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委任一人代理提出申請;共用部分管線由該棟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推派之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申請人。

八、鉛管更新補助額度為實際更新管線費用之百分之四十九,且位於專有
    部分之管線更新補助額度每戶不得超過一萬元,共用部分管線每棟建
    築物不得超過三萬元。
    前項補助,同一棟建築物共用部分管線及每戶專有部分管線以補助一
    次為限。
    前二項所稱每戶,以門牌號碼為準。

九、鉛管更新補助申請案件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可明確辨識共用部分管線及各戶位於專有部分管線為鉛管之現
          況照片,並由合格之自來水管承裝商簽認現有水管為鉛管。
    (四)前款之自來水管承裝商當年度加入水管工程相關同業公會之會
          員證影本。
    (五)共用部分管線經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更新之會
          議紀錄。
    (六)位於專有部分之管線,檢附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之同
          意書。
    (七)公寓大廈完成報備文件影本。
    建築物屬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組織或已成立管理組織未完成報備者
    ,免檢附第七款文件,惟申請專有部分管線更新由該棟欲更新之區分
    所有權人共同委任一人者,應檢附欲更新專有部分管線之區分所有權
    人委任代理人之文件,申請共用部分管線更新,應檢附該棟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決議推派之會議紀錄。
    非屬公寓大廈者,免附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文件,惟
    應檢附建築物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十、鉛管更新補助申請人應於申請案件核准後二月內,檢送下列資料向都
    發局請領補助款。
    逾期未請領者,喪失補助款請領資格。應備文件不全,經通知補正而
    屆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亦同:
    (一)修繕完成補助費用申請書。
    (二)修繕照片:
          施工前後對照照片。
    (三)修繕廠商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正本或收據正本(收據應有
          免用統一發票章)及詳列施作項目之計價單。
    (四)修繕廠商自來水管承裝商當年度加入水管工程相關同業公會之
          會員證影本。
    (五)撥付補助款領據。
    (六)申請撥付之申請人金融帳戶封面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