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 1093032007號令修正 公布第6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都市發展類 / 其他目

法規異動

修正

申請臨時建築之建築基地,應臨接之道路寬度依附表之規定。
前項申請臨時建築之建築基地未臨接道路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一:
一、臨接寬度至少三點五公尺以上現有巷道連接道路。
二、自行留設寬度至少三點五公尺以上通道連接道路或前款之現有巷道。
    但通道長度逾二十公尺者,通道寬度至少五公尺以上。
前項之現有巷道,以本自治條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日修正施行前已形成者
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