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歷經多手承購,現所有人持有未經公證、認證或監證之歷次移轉契約
書、賣方印鑑證明及戶籍謄本,並經發展局審核後核發移轉同意書者
,得由現所有人檢附歷次移轉等證明文件逕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繳納各手契稅,再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項持
有戶籍謄本為除戶資料,且查無賣方現戶戶籍謄本者,現所有人應出
具同意書(格式一),配合發展局辦理預告登記。
依前項規定辦理預告登記已持續滿十年(或現所有人與其被繼承人併
計預告登記已持續滿十年)者,得由現所有人簽立切結書(格式二)
切結取得所有權期間均無產權紛爭情事,向發展局申請核發預告登記
塗銷同意函,由現所有人俾憑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預告登記。
|
七、歷經多手承購,現所有人持有歷次移轉契約書有中斷無法銜接之情形
,得以發展局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詢稅籍資料之納稅義務人為審核基準
,由現所有人簽立切結書(格式三),並由發展局就其後移轉情形依
第三點、第四點規定辦理審核後核發移轉同意書,由現所有人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逕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各手契稅,再向地政事務
所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