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員工(包含勞務承攬派駐
勞工、實習生)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
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於一百零七年十
月十七日函頒「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
懲處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全文共二十三點。
因應性別工作平等法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名稱並修正為「
性別平等工作法」,爰參照勞動部「僱用員工一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事
業單位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範本及「臺北市政府各機
關(構)學校處理性騷擾案件注意事項」規定修正本要點,並將名稱修正
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全文共二十一點,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立法目的、訂定依據及性騷擾行為態樣定義。(修正規定第一點至第
三點)
二、例示性騷擾行為之可能情形及樣態。(修正規定第四點)
三、修正本局性騷擾申訴管道資料。(修正規定第五點)
四、修正本局性騷擾防治宣導及教育訓練相關事宜。(修正規定第六點)
五、明定本局知悉性騷擾應採取相關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提供
相關協助事宜。(修正規定第七點至第九點)
六、明定本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及調查小組之組成相關事宜。(修正
規定第十點、第十四點)
七、明定性騷擾之被申訴人為本局局長之申訴管道。(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
八、修正性騷擾之申訴方式、通報機制及撤回程序。(修正規定第十二點
及第十三點)
九、明定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之保密義務及違反者
之相應處置。(修正規定第十五點)
十、明定本局性騷擾事件調查處理之相關程序、原則及申訴人之救濟途徑
。(修正規定第十六點至第十九點)
十一、明定性騷擾行為經查證屬實之後續相關程序及本局與性騷擾行為人
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求償權。(修正規定第二十點)
十二、明定本局對性騷擾行為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作為(修正規定第
二十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