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九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副主任委員一
人,由市長聘請府外專業公正人士擔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府外具有
相關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且任一性
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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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至少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
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
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
理之。
本會得依業務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列席。
本會得結合本府市政顧問公共安全組諮詢會議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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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得依委員專長及實際需要分為颱洪組、地震組、公安組、體系組
、資訊組及醫衛組等小組,各組置召集人一人,均由各組委員互推之
。
小組討論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討論會議;會
議由各組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召集人就各組
委員指定一人代理之。
小組討論會議視實際需要,得邀請有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列
席。
本會公安組得結合本府市政顧問公共安全組諮詢會議召開。
小組討論會議建議事項,得視需要提請本會會議再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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