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31222600號函修 正發布第2點、第4點及第5點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消防類 / 組織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九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副主任委員一
    人,由市長聘請府外專業公正人士擔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府外具有
    相關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且任一性
    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四、本會至少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
    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
    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
    理之。
    本會得依業務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列席。
    本會得結合本府市政顧問公共安全組諮詢會議召開。

五、本會得依委員專長及實際需要分為颱洪組、地震組、公安組、體系組
    、資訊組及醫衛組等小組,各組置召集人一人,均由各組委員互推之
    。
    小組討論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討論會議;會
    議由各組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召集人就各組
    委員指定一人代理之。
    小組討論會議視實際需要,得邀請有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列
    席。
    本會公安組得結合本府市政顧問公共安全組諮詢會議召開。
    小組討論會議建議事項,得視需要提請本會會議再行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