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會委員由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及建築、室內裝修、法律、土木及消防
等領域各推薦學者、專家一至二人擔任。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
局業務科科長兼任,幹事若干人,由本局派員兼任,均承召集人之命
辦理幕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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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指定或由出席委員互選一位擔任主席。
本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應以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會議召開時,本局各救災救護大隊、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督察室
、綜合企劃科、會計室、政風室及火災調查科應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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