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人員執行勤務致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損失補償審查委員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8)北市消救字第 1083043649 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消防類 / 組織目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會委員由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及建築、室內裝修、法律、土木及消防
    等領域各推薦學者、專家一至二人擔任。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
    局業務科科長兼任,幹事若干人,由本局派員兼任,均承召集人之命
    辦理幕僚業務。

五、本會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指定或由出席委員互選一位擔任主席。
    本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應以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會議召開時,本局各救災救護大隊、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督察室
    、綜合企劃科、會計室、政風室及火災調查科應派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