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辦理消防法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妨礙消防栓使用規定統一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北市消救字第1123041526 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並於112年10月30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消防類 / 災害預防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局辦理消防法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妨礙消防栓使用之罰鍰案件,統一
    裁罰基準如下表: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