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956
人,瀏覽人次:
961021306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辦理消防法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妨礙消防栓使用規定統一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北市消救字第1123041526 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並於112年10月30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消防類
/
災害預防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四府消救字第09406063600號函訂頒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 112年2月22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北市消救字第1123007163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點,並自112年3月7日生效(原名稱:臺北市政府 辦理違反消防法第 36條第5款妨礙供消防使用之蓄水或供水設備規定統一 裁罰基準)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北市消救字第1123041526 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並於112年10月30日起生效
附件下載
附件-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
附件-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辦理消防法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妨礙消防栓使用之罰鍰案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局辦理消防法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妨礙消防栓使用之罰鍰案件,統一 裁罰基準如下表: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附件-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辦理消防法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妨礙消防栓使用之罰鍰案件,統一裁罰基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