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物資儲存及控管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臺北市政府北市社助字第 09742311500號函修正發 布第1點至第3點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消防類 / 災害預防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一、目的
    為避免天然災害發生後,糧食及民生用品供應斷絕,以致民眾生活陷
    入困境,並確實執行救濟應變措施,預先建立救濟物資儲存及控管作
    業機制,以確保災害救濟糧食及民生用品供應,特訂本原則。

二、控管機制
  (一)社會局
        1.社會局應指定專人辦理緊急救濟物資之購置、控管等規劃事宜
          。
        2.社會局於每年度初撥付一定金額之救濟物資緊急採購經費予各
          區公所,預為整備。
        3.於每年防汛期前簽訂民生救濟物資採購契約,再配送至各區公
          所儲備。
        4.為避免因災害發生後交通中斷影響物資運輸,社會局得協請本
          府交通局協助預作物資運送路線之規劃,俾利救濟物資之運送
          。
        5.社會局應指定專人辦理緊急救濟物資之購置、控管等規劃事宜
          。
        6.掌握各區救濟物資管理儲存情形:
         (1)彙整各區更新之「救災裝備數量統計表」,以電腦化方式列
            管,進行各區物資儲備數量統計。
         (2)掌握並監督各區救濟物資進出、人員管制及發放請領等管控
            情形。
        7.社會局於每年防汛期前辦理各區公所救濟物資整備情形督考事
          宜,必要時得隨時抽查各區公所救濟物資籌備情形。
  (二)區公所
        1.各區公所應指定專人辦理緊急救濟物資之購置、儲存管制事宜
          ,並定期盤點,以保持堪用。
        2.各區公所應依各行政區範圍內危險區人口數交通特性預存足以
          因應48小時內所需之充足糧食及民生用品存量,遇災情擴大時
          不足以因應時再進行緊急採購。
        3.為避免因災害發生後交通中斷影響物資運輸,各區公所應先行
          將物資分送至優先收容學校或適當處所存放。
        4.救災物資應分類管理儲存:
         (1)繪製儲放區位置圖張貼於儲存處所。
         (2)繕造「救災裝備數量統計表」,以電腦化方式列管,並按月
            更新,報送社會局備查。
         (3)每次救災物資之進出(包含因保存期限屆期、或因演習救災
            使用)應確實填寫「救濟物資請領單」,以控管救濟物資之
            流向,並於「救濟物資明細帳」內註記移出時間及原因,且
            須管制人員進出情形。
        5.前列各項整備工作應於防汛期前整備完成,並將整備情形函送
          社會局,社會局並得派員抽查;另各區公所須於各次災害後將
          救濟物資異動及補充情形報送社會局備查。

三、近逾期物資處理
    社會局及各區公所得於救災物資使用期限屆滿前30天依程序專簽奉核
    後轉送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或社會福利機構。如有存量不足,應請購
    補足,以確保安全存量;已逾期或使用期限屆滿前已不堪使用之物資
    並依規定報廢或銷毀。區公所應將上揭處理情形函報社會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