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避免天然災害發生後,糧食及民生用品供應斷絕,以致民眾生活陷
入困境,並確實執行救濟應變措施,預先建立救濟物資儲存及控管作
業機制,以確保災害救濟糧食及民生用品供應,特訂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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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管機制
(一)社會局
1.社會局應指定專人辦理緊急救濟物資之購置、控管等規劃事宜
。
2.社會局於每年度初撥付一定金額之救濟物資緊急採購經費予各
區公所,預為整備。
3.於每年防汛期前簽訂民生救濟物資採購契約,再配送至各區公
所儲備。
4.為避免因災害發生後交通中斷影響物資運輸,社會局得協請本
府交通局協助預作物資運送路線之規劃,俾利救濟物資之運送
。
5.社會局應指定專人辦理緊急救濟物資之購置、控管等規劃事宜
。
6.掌握各區救濟物資管理儲存情形:
(1)彙整各區更新之「救災裝備數量統計表」,以電腦化方式列
管,進行各區物資儲備數量統計。
(2)掌握並監督各區救濟物資進出、人員管制及發放請領等管控
情形。
7.社會局於每年防汛期前辦理各區公所救濟物資整備情形督考事
宜,必要時得隨時抽查各區公所救濟物資籌備情形。
(二)區公所
1.各區公所應指定專人辦理緊急救濟物資之購置、儲存管制事宜
,並定期盤點,以保持堪用。
2.各區公所應依各行政區範圍內危險區人口數交通特性預存足以
因應48小時內所需之充足糧食及民生用品存量,遇災情擴大時
不足以因應時再進行緊急採購。
3.為避免因災害發生後交通中斷影響物資運輸,各區公所應先行
將物資分送至優先收容學校或適當處所存放。
4.救災物資應分類管理儲存:
(1)繪製儲放區位置圖張貼於儲存處所。
(2)繕造「救災裝備數量統計表」,以電腦化方式列管,並按月
更新,報送社會局備查。
(3)每次救災物資之進出(包含因保存期限屆期、或因演習救災
使用)應確實填寫「救濟物資請領單」,以控管救濟物資之
流向,並於「救濟物資明細帳」內註記移出時間及原因,且
須管制人員進出情形。
5.前列各項整備工作應於防汛期前整備完成,並將整備情形函送
社會局,社會局並得派員抽查;另各區公所須於各次災害後將
救濟物資異動及補充情形報送社會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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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逾期物資處理
社會局及各區公所得於救災物資使用期限屆滿前30天依程序專簽奉核
後轉送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或社會福利機構。如有存量不足,應請購
補足,以確保安全存量;已逾期或使用期限屆滿前已不堪使用之物資
並依規定報廢或銷毀。區公所應將上揭處理情形函報社會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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