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捷運工程供料廠商品質管理方案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12)北市捷工字第1123017 363號函修正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消防類 / 災害搶救目

立法總說明

為有效管理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捷運工程各施工標廠商使用材料之品質
而訂定本品質管理方案,以加強材料供供料商重視本局工程契約要求,確
保捷運工程材料之品質。
本方案歷次沿革如下:
一、依據 CNS 12681(ISO 9001)預防措施之精神,對於供應品質不穩定
    之材料供應商,工程司將依權責加強管控,以預先杜絕其不良產品或
    服務之發生,於 96年07月20日北市捷品字第09631767000號函首次訂
    定函頒本管理方案。
二、繼以 98年06月25日北市捷品字第09830931600號、99年12月29日北市
    捷品字第 09933407100號、101年03月22日北市捷品字第10130821800
    號、 105年08月08日北市捷品字第10531301300號、107年08月27日北
    市捷工字第1076004248號等函修正發布。
本方案共五點,本次修正依編排順序調整為七點,重點如下:
一、本管理方案原條文各點之書寫編排予以重新調整,以符合市府「臺北
    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六章(行政規則)第三十八條之條次書寫原
    則。
二、第2點依據:「本局施工標契約一般條款I.5「品質及執行方式」、J.
     8「工程及材料之拒絕」」,係屬本局施工標契約約定條文,而非本
    管理方案依據,故修正規定刪除現行規定第2點。
三、原物料供給廠商名稱予以統一(即「供應商」均修正為「供料商」)
    。
四、第4點第1項之第(1)款及第(2)款之內容文字語意,依實務運作而
    做適切內容刪除及調整修正。〔修正規定第三點(一)(二)〕
五、第 4點第1項之第(1)款修正增列材料試驗不符合項目扣點起迄日期
    定義。〔修正規定第三點(一)〕
六、第 4點第1項之第(3)款參據「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作
    業要點」第十二點,將內容文字「…評分為80分以下時」修正為「…
    評分為未達80分時」。(修正規定第三點(三))
七、第5點第5.3項「…各工程處應對混凝土、鋼筋等大宗重要材料,要求
    承攬廠商至少提送2家供料商,以備供料商若因故暫停供料時,第2家
    供料商可繼續供料;其餘材則得視供應狀況要求廠商提送備用廠」修
    正為「…各工程處應對混凝土大宗重要材料,要求承攬廠商至少提送
    2家供料商,以備供料商若因故暫停供料時,第2家供料商可繼續供料
    ;其餘大宗重要材料(例如:鋼筋)則得視供應狀況要求廠商提送第
    2家備用供料商」。〔修正規定第六點〕

法規異動

修正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