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重大災害現場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10月5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消整字第1123039236號函修 正第4點、第5點及第4點附圖2、附表1、附表2,並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消防類 / 災害搶救目

法規異動

修正

肆、廣域救災據點運作原則
    一、地點選定
        (一)場地空曠。
        (二)周遭無安全疑慮。
        (三)具備指揮調度及情報流通之便利性。
        (四)具備基礎水、電及通訊設施。
        (五)鄰近交通要道。
    二、空間規劃
        (一)考量災害現場支援隊伍需求及各項任務順序等因素,劃分
              指揮中心及各編組之災害現場空間配置,並根據隊伍進駐
              順序提出現場空間分配原則。
        (二)各作業區優先使用室內空間為原則,不足時搭設帳棚。
        (三)空間規劃分工表如附表 1、廣域救災據點空間分配示意圖
              如附圖1。
    三、功能編組
        (一)指揮組:指揮官由消防局局長擔任,副指揮官由災害業務
              主管機關指派簡任層級以上人員擔任,新聞官由秘書處媒
              體事務組協調,協調官由消防局派員擔任。
        (二)計畫組:負責指揮幕僚作業(消防局、災害業務主管機關
              )、新聞處理(秘書處媒體事務組)工作。
        (三)緊急服務組:負責消防搶救(消防局)、維安警戒(警察
              局)、國軍支援(兵役局)工作。
        (四)工程處置組:負責工程搶修(工務局)、環境衛生(環保
              局)、交通運輸(交通局)、水電民生(產業局)工作。
        (五)人道服務組:負責災民家屬服務(社會局)、醫療救護(
              衛生局)、志工物資(社會局)、避難安置(民政局)工
              作。
        (六)後勤組:由負責後勤支援(區公所)工作。
        (七)功能編組組織架構如附圖2、功能編組任務分工如附表2。
    四、運作模式
        (一)廣域災害發生後由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會同消防局評估成立
              廣域救災據點,後由消防局通報本府相關單位前往指定地
              點報到。
        (二)本府相關單位前往廣域救災據點完成報到並依規定完成架
              設相關設施、設備。
        (三)本府、各縣市及國際支援人員、車輛、機具優先至廣域救
              災據點集結待命,後由指揮官依據救災能力、災區需求進
              行任務分派,派遣救災隊伍進駐災點,設立前進指揮所開
              始進行救災。
        (四)通訊頻道應統一律定,以利廣域救災據點各單位間或與前
              進指揮所聯繫,派駐前進指揮所之支援隊伍定時向廣域救
              災據點或市災害應變中心回報救災進度及災害現況,必要
              時得請求支援。另可使用通訊軟體(如LINE)並成立群組
              ,以利即時溝通聯繫。
        (五)廣域救災據點與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保持聯繫並定時回報救
              災進度及災害現況,必要時得請求支援。另與中央前進協
              調所隨時聯繫,提供必要資訊。
        (六)為維持救災資通訊,可請各通訊業之通訊車或國軍資通電
              軍通訊設備進駐。
        (七)定期召開廣域救災據點會議,了解災害現場狀況、救災進
              度、各項資源集結派遣情形等,每日以召開 2次為原則。
              另召開搜救隊長會議,依據支援部隊之屬性(搜救、救護
              、消防等)、能力(人數、單位、車輛、重機具等)、災
              情輕重區域、災區範圍大小、災區需求等討論分配區域、
              擬定搜救策略及建立分享圖資。
        (八)廣域救災據點暨前進指揮所運作模式如附圖3。

伍、前進指揮所運作原則
    一、地點選定
        (一)鄰近災點。
        (二)指管協調作業區之安全性。
        (三)救災行動管制之便利性。
        (四)具備基礎水、電及通訊設施。
        (五)以熱區、暖區及冷區之分級管制概念作為空間配置依據。
    二、設備器材整備、空間規劃及功能編組
        (一)消防局負責整備前進指揮所設備器材(建議表如附表 3)
              。
        (二)空間分配示意圖如附圖4。
        (三)功能編組準用廣域救災據點規定。
        (四)各作業區優先使用室內空間為原則,不足時搭設帳棚。
    三、警戒區規劃
        (一)熱區:
              1.距離災害現場最近之第一層區域,具有一定的危險性。
              2.為第一線核心搜救作業區域。
              3.救災人員須著完整防護裝備進入並管制作業時間。
        (二)暖區:
              1.距離災害現場之第二層區域,相對熱區而言為較安全之
                區域。
              2.主要為除汙、醫療及臨時支援任務等作業區域。
              3.救災人員須著完整防護裝備進入。
        (三)冷區:
              1.距離災害現場較遠之第三層區域,為安全區域。
              2.主要為指揮管制、媒體拍攝、人道服務、後勤之區域。
              3.救災人員之輪班待命、休息、盥洗及飲食之區域。
    四、運作模式
        (一)單點災害發生後由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會同消防局評估成立
              前進指揮所,後由消防局通報本府相關單位前往指定地點
              報到,並依規定完成架設相關設施、設備。
        (二)災害現場有重大人命傷亡時指揮官由消防局局長或其指定
              人員擔任,副指揮官由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指派簡任層級以
              上或指派適當人員擔任,經處置後已完成人命救助或後續
              工作涉及局處專業時轉移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派員擔任指揮
              官。
        (三)災害現場無人命傷亡,惟涉災害業務主管機關專業事項或
              有涉區公所統籌事項,由該業務主管機關局長(或其指定
              代理人)或區長擔任指揮官。
        (四)初期由緊急服務組指定「前進指揮所」設置地點,後續指
              揮官可視狀況調整。
        (五)各編組單位進駐前進指揮所向計畫組完成報到(表單 5、
              表單8)及通訊系統架設。
        (六)緊急服務組會同計畫組依據災害現場實際情形劃定警戒區
              並進行人員、車輛管制,必要時會同交通運輸規劃替代道
              路。
        (七)為利前進指揮所各項會議運作,由計畫組統籌現場救災規
              劃流程,自災害發生起依指揮決策會議、各組工作會議、
              計畫整備會議之順序循環作業(原則以每 12小時為1循環
              ),執行方式如下:
              1.災情簡報:計畫組應於前進指揮所設置後 1個小時內完
                成初步災情查蒐報(填寫表單1),於第1次指揮決策會
                議時進行。
              2.指揮決策會議:每日上、下午各召開「前進指揮所指揮
                決策會議」為原則,由指揮官主持並聽取各編組報告,
                掌握「現場災況、範圍」、「搶救進度」、「傷亡送醫
                情形」、「現場動員救災能量」及「可能遇到問題或其
                他等」事項,據以擬訂救災任務目標及具體執行方式等
                應變戰略目標。
              3.各組工作會議:各組依指揮決策會議所擬定之救災任務
                目標、分工與執行方式、完成時限等細節,進行任務說
                明與工作交付(填寫表單7)。
              4.計畫整備會議:於指揮決策會議前30分鐘針對災情資訊
                進行彙整、回報,並更新表單1至6供會議使用。
        (八)計畫組應製作工作日誌(表單 9)並將前進指揮所各項會
              議執行情形隨時回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必要時得申請支
              援。
        (九)計畫組負責現場媒體協調聯繫,協助指揮官(或新聞官)
              定時於公共訊息發布區對外說明現場救災進度及受訪事宜
              。
        (十)首長至災害現場勘災時,由計畫組負責引導及安排媒體採
              訪。首長於會議區聽取指揮官報告,勘災結束後於公共訊
              息發布暨媒體接待區接受媒體採訪。另可增設媒體拍攝區
              ,以利各媒體現場拍攝使用。
        (十一)為維持救災資通訊,可請各通訊業之通訊車或國軍資通
                電軍通訊設備進駐。
〔立法理由〕
一、按本府法制慣例,於第一款各目加註標點符號;另將第二目「指揮中
    心」修正為「指管協調作業區」,以資明確。
二、依現行規定倘遇重大災害需多點開設前進指揮所,考量可能同步開設
    廣域救災據點及市應變中心,如需長時間進駐輪值,簡任人員將不敷
    調派,故於第四款第二目增列副指揮官得由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指派適
    當人員擔任之,以利人員調配。
三、交通運輸為功能,故刪除第四款第六目「組」之文字。
四、為落實警戒區劃分且方便訊息透過媒體傳播,故將第四款第十目「公
    共資訊發布區」修正為「公共訊息發布暨媒體接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