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廣域救災據點運作原則
一、地點選定
(一)場地空曠。
(二)周遭無安全疑慮。
(三)具備指揮調度及情報流通之便利性。
(四)具備基礎水、電及通訊設施。
(五)鄰近交通要道。
二、空間規劃
(一)考量災害現場支援隊伍需求及各項任務順序等因素,劃分
指揮中心及各編組之災害現場空間配置,並根據隊伍進駐
順序提出現場空間分配原則。
(二)各作業區優先使用室內空間為原則,不足時搭設帳棚。
(三)空間規劃分工表如附表 1、廣域救災據點空間分配示意圖
如附圖1。
三、功能編組
(一)指揮組:指揮官由消防局局長擔任,副指揮官由災害業務
主管機關指派簡任層級以上人員擔任,新聞官由秘書處媒
體事務組協調,協調官由消防局派員擔任。
(二)計畫組:負責指揮幕僚作業(消防局、災害業務主管機關
)、新聞處理(秘書處媒體事務組)工作。
(三)緊急服務組:負責消防搶救(消防局)、維安警戒(警察
局)、國軍支援(兵役局)工作。
(四)工程處置組:負責工程搶修(工務局)、環境衛生(環保
局)、交通運輸(交通局)、水電民生(產業局)工作。
(五)人道服務組:負責災民家屬服務(社會局)、醫療救護(
衛生局)、志工物資(社會局)、避難安置(民政局)工
作。
(六)後勤組:由負責後勤支援(區公所)工作。
(七)功能編組組織架構如附圖2、功能編組任務分工如附表2。
四、運作模式
(一)廣域災害發生後由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會同消防局評估成立
廣域救災據點,後由消防局通報本府相關單位前往指定地
點報到。
(二)本府相關單位前往廣域救災據點完成報到並依規定完成架
設相關設施、設備。
(三)本府、各縣市及國際支援人員、車輛、機具優先至廣域救
災據點集結待命,後由指揮官依據救災能力、災區需求進
行任務分派,派遣救災隊伍進駐災點,設立前進指揮所開
始進行救災。
(四)通訊頻道應統一律定,以利廣域救災據點各單位間或與前
進指揮所聯繫,派駐前進指揮所之支援隊伍定時向廣域救
災據點或市災害應變中心回報救災進度及災害現況,必要
時得請求支援。另可使用通訊軟體(如LINE)並成立群組
,以利即時溝通聯繫。
(五)廣域救災據點與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保持聯繫並定時回報救
災進度及災害現況,必要時得請求支援。另與中央前進協
調所隨時聯繫,提供必要資訊。
(六)為維持救災資通訊,可請各通訊業之通訊車或國軍資通電
軍通訊設備進駐。
(七)定期召開廣域救災據點會議,了解災害現場狀況、救災進
度、各項資源集結派遣情形等,每日以召開 2次為原則。
另召開搜救隊長會議,依據支援部隊之屬性(搜救、救護
、消防等)、能力(人數、單位、車輛、重機具等)、災
情輕重區域、災區範圍大小、災區需求等討論分配區域、
擬定搜救策略及建立分享圖資。
(八)廣域救災據點暨前進指揮所運作模式如附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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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前進指揮所運作原則
一、地點選定
(一)鄰近災點。
(二)指管協調作業區之安全性。
(三)救災行動管制之便利性。
(四)具備基礎水、電及通訊設施。
(五)以熱區、暖區及冷區之分級管制概念作為空間配置依據。
二、設備器材整備、空間規劃及功能編組
(一)消防局負責整備前進指揮所設備器材(建議表如附表 3)
。
(二)空間分配示意圖如附圖4。
(三)功能編組準用廣域救災據點規定。
(四)各作業區優先使用室內空間為原則,不足時搭設帳棚。
三、警戒區規劃
(一)熱區:
1.距離災害現場最近之第一層區域,具有一定的危險性。
2.為第一線核心搜救作業區域。
3.救災人員須著完整防護裝備進入並管制作業時間。
(二)暖區:
1.距離災害現場之第二層區域,相對熱區而言為較安全之
區域。
2.主要為除汙、醫療及臨時支援任務等作業區域。
3.救災人員須著完整防護裝備進入。
(三)冷區:
1.距離災害現場較遠之第三層區域,為安全區域。
2.主要為指揮管制、媒體拍攝、人道服務、後勤之區域。
3.救災人員之輪班待命、休息、盥洗及飲食之區域。
四、運作模式
(一)單點災害發生後由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會同消防局評估成立
前進指揮所,後由消防局通報本府相關單位前往指定地點
報到,並依規定完成架設相關設施、設備。
(二)災害現場有重大人命傷亡時指揮官由消防局局長或其指定
人員擔任,副指揮官由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指派簡任層級以
上或指派適當人員擔任,經處置後已完成人命救助或後續
工作涉及局處專業時轉移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派員擔任指揮
官。
(三)災害現場無人命傷亡,惟涉災害業務主管機關專業事項或
有涉區公所統籌事項,由該業務主管機關局長(或其指定
代理人)或區長擔任指揮官。
(四)初期由緊急服務組指定「前進指揮所」設置地點,後續指
揮官可視狀況調整。
(五)各編組單位進駐前進指揮所向計畫組完成報到(表單 5、
表單8)及通訊系統架設。
(六)緊急服務組會同計畫組依據災害現場實際情形劃定警戒區
並進行人員、車輛管制,必要時會同交通運輸規劃替代道
路。
(七)為利前進指揮所各項會議運作,由計畫組統籌現場救災規
劃流程,自災害發生起依指揮決策會議、各組工作會議、
計畫整備會議之順序循環作業(原則以每 12小時為1循環
),執行方式如下:
1.災情簡報:計畫組應於前進指揮所設置後 1個小時內完
成初步災情查蒐報(填寫表單1),於第1次指揮決策會
議時進行。
2.指揮決策會議:每日上、下午各召開「前進指揮所指揮
決策會議」為原則,由指揮官主持並聽取各編組報告,
掌握「現場災況、範圍」、「搶救進度」、「傷亡送醫
情形」、「現場動員救災能量」及「可能遇到問題或其
他等」事項,據以擬訂救災任務目標及具體執行方式等
應變戰略目標。
3.各組工作會議:各組依指揮決策會議所擬定之救災任務
目標、分工與執行方式、完成時限等細節,進行任務說
明與工作交付(填寫表單7)。
4.計畫整備會議:於指揮決策會議前30分鐘針對災情資訊
進行彙整、回報,並更新表單1至6供會議使用。
(八)計畫組應製作工作日誌(表單 9)並將前進指揮所各項會
議執行情形隨時回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必要時得申請支
援。
(九)計畫組負責現場媒體協調聯繫,協助指揮官(或新聞官)
定時於公共訊息發布區對外說明現場救災進度及受訪事宜
。
(十)首長至災害現場勘災時,由計畫組負責引導及安排媒體採
訪。首長於會議區聽取指揮官報告,勘災結束後於公共訊
息發布暨媒體接待區接受媒體採訪。另可增設媒體拍攝區
,以利各媒體現場拍攝使用。
(十一)為維持救災資通訊,可請各通訊業之通訊車或國軍資通
電軍通訊設備進駐。
〔立法理由〕 一、按本府法制慣例,於第一款各目加註標點符號;另將第二目「指揮中
心」修正為「指管協調作業區」,以資明確。
二、依現行規定倘遇重大災害需多點開設前進指揮所,考量可能同步開設
廣域救災據點及市應變中心,如需長時間進駐輪值,簡任人員將不敷
調派,故於第四款第二目增列副指揮官得由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指派適
當人員擔任之,以利人員調配。
三、交通運輸為功能,故刪除第四款第六目「組」之文字。
四、為落實警戒區劃分且方便訊息透過媒體傳播,故將第四款第十目「公
共資訊發布區」修正為「公共訊息發布暨媒體接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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