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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備勤室使用管理須知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107)北市翡秘字第10760039 67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翡管類
/
行政管理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0年9月13日臺北市政府九十翡秘字第9020376800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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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九十五北市翡秘字第095303413 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點(原名稱: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備勤室 使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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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100)北市翡秘字第100303506 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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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107)北市翡秘字第10760039 67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件下載
附件一-借住申請單
附件二-借住申請單(本局員工留守)
附件三-借住申請單(非本局員工)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