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翡翠水庫安全維護執勤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112)北市翡營字第112300222 2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66點,並自函頒日生效(原名稱:臺北翡翠水庫管理 局駐衛警察隊隊員執勤須知)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翡管類 / 水庫維護目

立法總說明

翡翠水庫為國家一級關鍵基礎設施,肩負供應大臺北地區六百萬人口民生
用水重任,相關安全維護工作,至關重大。於一0九年十二月前,翡翠水
庫之安全維護事項,悉由駐衛警察負責。本局為規範駐衛警察隊隊員執勤
相關事項,前以一0六年二月二十三日北市翡營字第一0六三0一三三六
00號函修正發布「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駐衛警察隊隊員執勤須知」,以
資遵行。嗣至一0九年九月,本局與本府警察局訂定「翡翠水庫安全防護
保安警察人力調度處理原則」,自一一0年一月一日起,本府保安警察人
力進駐,共同執行翡翠水庫之安全維護事項。茲為因應實務運作需要,整
合勤務內容,爰以維安內容為標的,修正「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駐衛警察
隊隊員執勤須知」名稱為「翡翠水庫安全維護執勤須知」,並修正相關規
範內容。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七點部分:增列執勤人員遇有事件,應通報之主管人員,並刪除規
    範意旨相同之原第十六點、第二十五點。
二、第十一點部分:
    (一)、管制區內水庫南岸目前已無人員居住,僅餘庫區天車路一戶
            惟該戶並未長期居住,如需偶爾進出查看及放置物品,依本
            點處理。
    (二)訪客會見本局長官,亦依本點處理。
    (三)進入管制區訪客已改由承辦單位事先確認身份並預先登錄「管
          制站進出登記系統」,爰刪除原第十三點電話查詢文字,以符
          實際。
    (四)配合刪除規範意旨相同之原第十一點、第十二點、第二十二點
          規定。
三、第十四點部分:駐警人員無路口指揮交通職權,爰將原第十七點「指
    揮交通」一詞修正為「引導車輛通行」,以符實際。
四、第十五點部分:修正原第十八點高級長官一詞為上級長官;
五、第十九點、第二十二點及第二十八點部分:分別增列管制站、隊部及
    大壩平台執行崗哨勤務人員,應辦事項。
六、第二十三點部分:修正原第二十六點,增列非上班時間未經許可,禁
    止進入辦公區。
七、第二十五點部分:將原第二十八點、第三十點勤務內容合併規範。原
    第三十點規定配合刪除。
八、第三十二點部分:增列原第四十三點巡邏路線,並因應實務上巡邏箱
    簽到已改為巡簽系統,配合修正相關文字。
九、第三十三點部分:配合實務需要,修正巡邏路線由九處增列為十三處
    。
十、第三十四點至第三十七點部分:分別由原第三十二點至第三十四點及
    第三十六點調移。
十一、第三十九點部分:修正原第四十六點規定之巡邏位置為整體巡邏應
      辦事項。
十二、第四十點部分:修正原第四十七點規定,增列查獲無主物之處理。
十三、蓄水範圍外河道由地方派出所管轄,遇放水時由該派出所依規定勸
      離,爰刪除原第五十五點規定。
十四、第四十八點部分:修正原第五十六點規定,新增巡邏頻率及巡邏船
      駕駛人員。
十五、第四十九點、第五十四點部分:修正原第五十七點、第六十二點規
      定,因巡邏非每次行駛快艇,爰將快艇修正為巡邏船。
十六、第五十點至第五十二點部分:修正原第五十八點至第六十點規定,
      因保安警察得行使警察職權,於查獲有不法情事時,即得制止、舉
      發,上開有關報警處理之規定,爰予刪除。
十七、第五十三點部分:修正原第六十一點規定,增列無主物,以符實際
      。
十八、第五十六點至第五十九點部分:新增陸域巡邏勤務,增訂巡邏頻率
      、聯合巡查勤務、巡視蓄水範圍周邊土地即發現違規事件之處理。
十九、貴賓巡視水域時,由業管單位負責,爰刪除原第六十五點規定。
二十、第六十一點、第六十五點部分:目前已無機動小隊、隊長編制,配
      合實務修正原第六十六點、第七十點相關文字。

法規異動

修正66條